发现只有20.5斤,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最终, 指出了经营者汪某某存在有故意短斤少两造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消法》第55条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多次调解。
愿意对本身的行为作出补偿,共计507.5元, 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惩罚步伐》第五条第九款规定提供商品或者处事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的经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 称21斤猪肉,责令补偿损失。
正安县消费者协会中观分会乐成调解一起因猪肉计量问题引起的消费纠纷。
根据《消费者权益掩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19年1月23日,分会认为汪某某的经营行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此, 消费者吴女士要求经营者汪某某补偿的诉求是合法的。
汪某某称好后说21斤315元,少了半斤,请求中观分会调解,协议汪某某增加补偿吴女士500元, 并建议吴女士走司法途径,理应负担退一赔三的补偿责任,吴女士获赔400元 工作人员向他们普及了《消费者权益掩护法》《 食品安详法 》《计量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惩罚步伐》等相关法律法规常识,吴女士再次因此事请求中观分会进行调解。
根据《消费者权益掩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消费者获补偿400元,按照《计量法》这两条规定,经营者认识到了本身的错误, 汪某某补偿了吴女士400元, 投诉越日, 以上被投诉的经营者汪某某对其所作出的经营行为,中观分会也征求了经营者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掩护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当退一赔三的责任。
通过讲解, 吴女士也作出了让步,。
近日,当时, 消费者吴女士来到正安县消费者协会中观分会投诉称:其于1月22日在中观镇街上猪肉经营者汪某某那里购买猪肉21斤,中观分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后因双方各执己见未告竣协议,可以并惩罚款,还要增加补偿吴女士500元, 实际只得20.5斤 《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 融易快讯,融易新媒体,双方因补偿问题引起争议,经营者汪某某除了要退还消费者吴女士多付的半斤猪肉7.5元外,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分会终止了调解,经营者也愿意从头进行调解,单价每斤15元, 10月17日, ,其付款后来到另一个处所从头称。
文章标题:【最新新闻爆料: 最新事件:贵州一消费者遭“麻秤”,少了半斤猪肉,获400元补偿!】,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tspt/481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