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依法依规拆除“违章建筑”的紧急申请书
申请人:刘良初,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生,湖南省双峰县人,家庭住址: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山洲村双凤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5221962071*****,手机号码:135****8286。
申请人:刘桃凤,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68051*****,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山洲村双凤村民组。手机号码是13508448286。
被申请人:朱付香[系刘为初妻(注:刘为初已逝世),亦系刘全铁、刘全体母亲],女,汉族,1949年7月19日生,湖南省双峰县人,家庭住址: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山洲村双凤村民组,身份证号码是:4325221949071*****,手机号码是187****8034。
被申请人:刘全铁,男,汉族,1968年5月2日生,湖南省双峰县人,家庭住址是: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山洲村双凤村民组。身份证号码是:4325221968050*****,手机号码是166****3572、178****8592。
被申请人:刘全体,男,汉族,1973年3月22日生,湖南省双峰县人,家庭住址是: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山洲村双凤村民组,身份证号码是:4325221973032*****,手机号码是183****9322。
被申请人:邹兰连(系刘全体妻),女,汉族,1979年6月14日生,融易新媒体,湖南省双峰县人,家庭住址是: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山洲村双凤村民组,身份证号码是:4325221979061*****。
案由:侵权责任财产赔偿之相邻纠纷一案。
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依法依规将被申请人朱付香、被申请人刘全铁、被申请人刘全体、被申请人邹兰连(系刘全体之妻)等之“改建房屋”之厅屋正前方的“非法侵占”的“长约6米×宽约2米×高约15米”的范围段之“违章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恢复原状,并赔偿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给申请人刘良初和申请人刘桃凤。
(二)请求依法依规将被申请人朱付香、被申请人刘全铁、被申请人刘全体、被申请人邹兰连等“改建房屋”之“非法侵占”的“长约25米×宽约8.5米×高约2.2米”之略成“梯形”现状的“抬高地坪”处之“违章建筑物”之“红线范围段”必须彻底干净的全部拆除运走,恢复原状;并且上述四被申请人等之“改建房屋”之厅屋正前方的“长约25米×宽约8.5米=约220平方米”的“自留地”“永久性的”不得进行任何建筑,如做地坪使用,则高度“永久性的”不得超过申请人刘良初和申请人刘桃凤等房屋后阶基水平面;同时由上述四被申请人等应共同赔偿伍万元整(¥50000.00元)给申请人刘良初和申请人刘桃凤。
(三)2019年6月1日,被申请人刘全体打电话“恶狠狠的咒骂和威胁”申请人刘桃凤等……这样,刘全体等已构成严重侵权!严重违法!严重的侮辱和侵害了申请人刘桃凤等之合法权益。敬请各上级领导及其相关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责问被申请人刘全体等如此“嚣张和盛气凌人”之气焰之背后的支撑“保护伞”!!!……否则,“长此以往,国将不国也!”……
事实和理由:
由于根据(1994)双甘民初字第30号《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之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屋前的自留地不得进行任何建筑,如做地坪使用,则高度不得超过原告房屋后阶基水平面。”但前述四被申请人等目无党纪国法,视法律当儿戏,并且给申请人刘良初和申请人刘桃凤等之房屋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由于严重侵权、严重违约、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等,因而给申请人刘良初和申请人刘桃凤等也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故因前述四被申请人等长期称霸乡里,欺侮申请人刘良初和申请人刘桃凤等,无休止地侵害住宅周围的相邻权益,其行为之霸道!手段之卑鄙!心肠之歹毒!实属欺人太甚!也实在令申请人刘良初和申请人刘桃凤等难以容忍!为维权,被申请人朱付香、被申请人刘全铁、被申请人刘全体、被申请人邹兰连等均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否则,是行不通的。“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为了维护祖国法律的尊严,申请人刘良初和申请人刘桃凤之以上诸请求均敬请上级各领导及其相关各职能部门或单位依法依规处理!今特申请前来,万望妥处并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和采信!盼获佳音!深表感激!
此呈
湖南省双峰县自然资源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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