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中级法院立案庭立案登记违法
涟钢薄板及配套工程拆迁户安置总体承包合同书的发包方为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为娄底市拆迁安置管理处,国土局未履行合同约定。
周建平户的征地拆迁程序违法,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建平经营的高溪草帽厂,征收补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周建平的女儿黄静,1993年分户独立户主,按照移民宅基地安置的规定,应当单独安置宅基地;周建平妹妹周建永在被征收地块有房屋一栋,因在外打工,没有得到征地拆迁补偿,导致周建平多年依法上访,被北京训诫教育。娄底二级法院一事二罚,以寻衅滋事罪判二缓三,徇私枉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周建平向娄底中级法院举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月16日,受害人依法向娄底市中级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立案庭拒绝立案,监察室告诉周建平信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娄底市中级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娄底市中级法院的上述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湖南省高级法院应当依法责令娄底市中级法院限期对当事人的诉讼作出裁定,并将相关情况在15天内回复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