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级法院维护奸商,谁来怜惜群众?

给长沙市中院执行庭的一封公开信

你是不是在制造执行难,你是不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庭?

长沙市中院执行庭:

我们是团购湖南长沙“千江锦园”小区房屋的200多个家庭、近千个老百姓。最高人民法院三番五次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口号,但是你们的行为却让我们几百个家庭产生了一个天大的问号,你是不是在制造执行难?!

一是有长沙中院明确的生效文书不执行,你是不是在制造执行难?我们通过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司法警院)向湖南千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江公司)团购该项目的商品房,缴纳全部房款多年未能收房入住。司法警院和千江公司于2017年1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1月19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形成了《民事调解书》,中间明确了千江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我们214户团购户交房的义务,但是千江公司的控股人王新、法定代表人王春洁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交房,迟迟不见你执行庭按规定发出责令交房的执行通知,更是拒绝适用法律明确规定采取列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法律强制手段。

二是有最高法明确的法律规定拒不执行,是不是在制造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修正)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五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三是有众多的购房户明确的书面请求不回复不回应,是不是在制造执行难?在本案生效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我们多个购房户基于对千江公司无赖行为的愤怒,基于对你执行庭行为的不理解,向你们执行庭书面EMS寄送了要求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给予其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但是一封封人民的来信均石沉大海。让人不得不反问你这执行庭可曾还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庭?

最后,再次以人民的名义请求你执行庭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切实督促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将千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春洁、实际控制人王新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

附:1、调解书

2、众多购房户寄送的书面报告

千江锦园购房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