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合法公民,在当今法治社会的环境下,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却致法律于不顾,公然剥夺合法公民的举报、控告权,无理拒收举报、控告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荷塘区纪委对这一严重不作为的行为竟然也置之不理,不予处理。事实经过如下:
2019年7月8日上午,本人和丈夫余建国为株洲市荷塘区桂花办事处戴家岭村芷塘组村民宾瑞先在本村芙蓉冲组违法违建房屋一事,持书面的举报、控告材料及株洲市荷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5日出具的书面材料(该材料上已明确认定宾瑞先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举报地点违法违建房屋一栋一层,非法超占农村集体土地面积达55平方米),上门提交给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该局工作人员却无理拒收举报、控告材料,也不向本人出具阐明理由不予受理控告、举报的告知书,更未作任何接待举报、控告的登记。
当日下午,本人和丈夫又一起到荷塘区纪委找到负责人郑书记,投诉荷塘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受理公民控告的不作为行为,要求责成荷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给予本人书面的受理举报、控告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可是,荷塘区纪委也推诿不理,派人陪同我找荷塘区信访局处理,荷塘区信访局却也不管,本人被当做皮球踢来踢去。最后,本人又直接到办公室找到荷塘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要求就本人的控告、举报行为,给予书面的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复材料,仍被该局长以种种理由推托,就是不肯签收举报材料,也不给予书面的不予受理答复材料。
本人特此请求上级部门来管管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严重不作为行为,责成其依法履职履责,并予以问责处理相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