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头条」使用医用面膜字眼涉嫌虚假宣传,希罗微商旗下多款化妆品曾遭责令改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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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产品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备案凭证编号为粤穗械备2019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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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械字号”的外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以“医用面膜”自诩吗?答案是否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化妆品不得宣称具有医疗作用,其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等内容。一些面膜类化妆品将产品宣称为“医学护肤品”、“药妆”等产品,属于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这些均是违法宣称行为。

 

对此,德阳市场监管特别提醒:“医用面膜”不存在!市场上所谓的“医用面膜”,大部分是在贩卖梦想,让你觉得物超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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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江苏省药监局苏州检查分局化妆品检查员也曾表达过这样的观点:消费者听到“医用”“械字号”等字眼时,大多以为此类产品更安全、效果更明显,商家正是抓住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夸大宣传产品效果,甚至用“医用产品效果更好更安全”为宣传语,增加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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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科普:警惕面膜消费陷阱》,明确表示不存在所谓的“械字号面膜”,不能用“医用面膜”作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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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这款产品的具体作用,有推广人员表示,该产品具有改善过敏,祛痘修复,镇静肌肤,淡化痘印等多种功效。

 

而经查贝登医疗,我们发现该产品的预期用途仅为:“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定部位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显然,该产品的实际功效并不包括所谓的“舒缓肌肤敏感泛红,抚平红肿痘痘”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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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希罗微商销售的面膜也并非全部都是械字号的产品,比如“SHERO CHING 提拉紧致面膜”,这款产品就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031785)。然而,一家由希罗代理商开设的网站却指出该产品所含成分具有美白和改善湿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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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美白是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才具有的功效。对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指出,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综上所述,上述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融易新媒体,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文章标题:「3.17头条」使用医用面膜字眼涉嫌虚假宣传,希罗微商旗下多款化妆品曾遭责令改正(3)

内容摘要:根据该产品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备案凭证编号为粤穗械备20190031号。 披着“械字号”的外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以“医用面膜”自诩吗?答案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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