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致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的一封公开信

致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的一封公开信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

我们是邵阳市北塔区状元办事处状元社区、磨石社区居民,现居住地被北塔区人民政府划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而我们这一片的房屋一部分是两层楼房,大部分是三至四层砖混结构楼房,还有少部分五层以上的楼房,且家家户户通水、通电、通路灯,进户道路全部硬化、下水道排放设施全齐全,生活环境优美,根本不符合棚户区的界定(棚户区的定义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根据中央相关文件精神,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被叫停,但是区政府领导说历尽千辛万苦给我们这一片争来棚户区改造项目,美其名曰是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让我们认为向往的美好生活终于来到了,可是等到公布的拆迁补偿数据(按40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偿)一公布,却发现事与愿违,比如有些家庭300平方米的房子能拿的补偿金只有12万元,即使加上一家三口的人头安置费(按12.5万元/人计算),总共也才49.5万元。按照现在邵阳市的毛坯房平均市价5800元/平方米来计算,一栋300平方米的房子拆迁下来就只能买到85.3平方米的毛坯房,如果按邵阳市的装修房平均市价7000元/平方米来计算,就只能买到70.7平方米的装修房。而由于拆迁补偿标准太低,我们要求过提高拆迁补偿标准:按前几年修建雪峰桥时的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或者按状元社区、磨石社区以前的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或者按拆多少平方米的房子补偿多少平方米的房子的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但是北塔区人民政府拆迁指挥部对这几点要求都不同意,说我们有些房子属于违章建筑,如果不同意拆迁就要强拆。目前已经强拆了状元社区居民刘某某一栋近100平方米的房子,同时对刘某某等另外六户居民也下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虽然我们这些房子有的未办规划审批手续,有的未办全规划审批手续,但是这些房子都是在2009至2011年期间修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在我们建房时,区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程序。因此根据以上相关条款,我们这些房子都已经过了行政处罚期,所以我们现在所建的房子已经是合法建筑,不能因为我们认为拆迁补偿标准太低不愿拆迁就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且我们的房子已被划入征收拆迁范围并公示,而违建认定、处置依法本应于房屋修建的两年内进行,既然在建房两年内未执行行政处罚,以后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再则一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再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进而威胁实施行政强拆,属典型的行政目的不当的变相逼迁行径,是打着拆违旗号所实施的侵害被征收人合法补偿权益的做法,这是为征收法规所不容的。事实上,一旦涉案建筑被列入了征收项目区域,对其所进行的“限期拆除”往往很难经受得住法律的严格检验,所以该决定书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判例是无效的,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现在拆迁指挥部每天派出几十人马到被拆迁户家中,美其名曰是做思想工作,实际上是威逼我们,跟我们说现在拆还能奖励,还能补偿,也不管居民有无房产证,即使居民通过法院上诉他们也要强拆,到时候一分钱的补偿也拿不到,使得很多居民认为民不与官斗,也害怕血本无归不得不含泪签字。试问北塔区人民政府:我们这样的房子及居住环境属于棚户区界定的标准么?难道这就是老百姓所向往的美好生活吗?难道这就是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吗?北塔区目前没有一个像样的公园,待建的北塔公园那么多的低矮房子为什么拆迁指挥部不去改造?这种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为人民谋福祉的事你们为什么不去做?你们说我们的房子是违章建筑为什么在行政执法期内未发现并执法?为什么要等开发商看中我们这块地进行开发,同时大家认为拆迁补偿标准太低不愿拆迁时就说我们是违章建筑并要行政执法?到底是人民群众的利益重要还是开发商的利益重要?为什么我们对面修了几栋二十多层楼的楼房的国土规划手续不全,你们不去下“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去组织几百人的力量去强拆?为什么对付我们小小的老百姓就要出动包括警察在内的几百号人马?我们是敌人么?政府是人民的政府,领导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力不是用来欺压老百姓的,也不是为某些领导谋利益的。希望你们立即停止这种巧取豪夺,与民争利的行为。强烈呼吁上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停止强拆行为,并制止这种行政乱作为行为,为我们伸张正义,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