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头条」“轻未来燃脂粉”仅是固体饮料,这家公司因何能自称是“全球最好的健康创业平台”?(3)

 

 

相关商标信息也显示出轻未来的品牌和产品对应的是普通食品。

 

 

 

据悉,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为厦门美滋颜实业有限公司,有资料介绍,该公司已成功培育100多家微/电商知名品牌,是众多微电商/抖音/快手/直播/直销/社群/实体店等的战略生产加工服务基地。而下图中的一些品牌,微商电商内参已经对其进行过曝光。

 

 

 

 

再说回上述关于“轻未来燃脂粉”具有减脂功效的宣传。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同时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于大部分消费者来说,“减脂”基本等同于“减肥”,并不是说只有对外宣传减肥这两个字才属于法律所管辖的范畴,虚假宣传“减脂”功效也会遭到查处。此前,苍南耶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充电触摸屏健身瘦身腰带甩脂机”“腹部按摩减脂瘦腰减肚子小蛮腰抖器”,曾宣称用户只要用上“甩脂机”“小蛮腰抖器”,不需忍受运动和节食的辛苦,就能达到“减脂”效果,结果就遭到了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

 

 

 

更何况轻未来宣传材料当中还明确表示其产品的适用人群就包括“减肥失败人群”,显然,该产品在此处就是在明示其产品可以让减肥失败人群减肥成功,归根结底,还是凸显出一个减肥作用。

 

 

 

当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时,可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的情形对其定性。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其性能和功能的一种描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食品本身性能和功能的虚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以虚假广告对其定性。《广告法》第四条指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文章标题:「1.26头条」“轻未来燃脂粉”仅是固体饮料,这家公司因何能自称是“全球最好的健康创业平台”?(3)

内容摘要:相关商标信息也显示出轻未来的品牌和产品对应的是普通食品。 据悉,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为厦门美滋颜实业有限公司,有资料介绍,该公司已成功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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