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胡和虎,永兴县复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聘请的秘书,兼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永兴县复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煤矿安全责任主体和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于2016年11月4日申请注销,并在2016年11月4日的郴州日报刊登了《注销公告》。2017年1月13日和2017年1月11日将符合煤矿安全责任主体的公司下属梓木煤矿、高二煤矿分别以有限责任公司命名办理了工商注册。取得了永兴县梓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高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法人代表同时进行变更。
2018年5月23日,永兴县梓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人事制度改革共精减28名聘请人员,对每个被精减的聘请人员前期的工资、福利、补助和年终奖金等全部发放到位,并根据其在永兴县梓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年限每人每年补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共有27名被精减的聘请人员同意解聘并领取了自己的相关补助,只有1名被精减的聘请人员(胡柏荣)同意解聘但不愿领取每年补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理由是要求公司补发其他解聘人员3倍的基本工资,否则,愿与永兴县梓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打官史,后经永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司支付胡柏荣2.374万元,为了平息已经同意并领了9000元和10000元的27名被精减的聘请人员上访矛盾纠纷,永兴县法院执行局曾干部、曹干部等组织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人员和胡柏荣进行调解,我公司同意胡柏荣与其他27名被精减的聘请人员同等补偿的基础上,遵照执行局领导的协调意见,另补6800元给胡柏荣,但胡柏荣自持永兴县法院有当官的亲戚,态度十分强硬,并扬言少了2万元一切免谈。最后,由于胡柏荣在永兴县法院当官的亲戚干预下,永兴县人民法院下达了限制消费令[(2018)湘1023执467号]。为此,我投诉:
一、为了3200元的补偿金额未达成调解协议就限制我的消费,于情于理于法通不过。
二、法院内部与本案执行无关人员插手干预执行事宜,与司法公正背道而驰,该问责。
三、永兴县复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申请注销了,限制消费的主体不相符,该撤销。
四、由于限制我的消费,给我造成了严重伤害和个人业务往来方面的重大损失,应赔偿精神损失和误损失。
五、我有权保留自己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国最高人民法院诉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