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
你们好!
天气越来越热,但我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及垃圾处理房的问题却依然如旧,小区中心的异味也越来越浓。自6月13日,19日东安县住建局领导主持我小区受生活垃圾收集站及垃圾处理房的污染问题严重业主座谈协商后,至今再无任何实质性的作为,做为受害业主,会后我们也多次跟县住建局负责该事项的领导多次沟通,但就连会谈中对决定事项要求发布的公示,到目前6月28日,近十天时间也未曾见到。我县目前又面临全国卫生文明城市复检,但小区的生活污染问题依然如故。因此原因我九龙时代广场广大受害业主只能再次对此事件发出诉求。
诉求:1、督促东安县住建局撤销其违反法定程序对我小区所作出的设立垃圾处理房跟生活垃圾收集站的许可决定;2、督促东安县住建局移除因其行政乱作为导致我小区4栋居民多年来承受环境污染的垃圾处理房跟生活垃圾收集站。
事实与理由:依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中“2.1.2转运站不宜设在下列地区:1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2邻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东安县住建局既然认为在医院附近不适建立,难道在居民楼下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建生活垃圾收集站跟垃圾处理房就适合建立、合理合规了吗?再就依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中“4.2.7收集站是城市居民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其布置不仅影响收集站的运营和作业安全,而且影响居住小区交通与环境,应合理布局。另外收集站与居民住房及公共建筑物距离较近,其建筑物设计及外部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且由于收集站作业时会产生一定的噪声及臭气,宜设置绿化隔离带以减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现在居民楼下没有绿化隔离带,臭气、噪音直接影响着居民楼的老百姓生活。还有这个位置处于消防通道上,万一小区失火,消防车因此而无法及时救援,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中明文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有关条款的规定,充分表明我国正以法律的形式鼓励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合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小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我们已经N次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上述情况,至今依然毫无进展与结果。
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条及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设立垃圾处理房跟生活垃圾收集站直接关系小区居民的重大利益,东安县住建局在审查该垃圾处理房跟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立申请时应当依法将相关情况以文字形式告知我小区居民,听取我们的意见后再行审批,可东安县住建局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事前不告知,事后也未进行公示。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七条等规定,东安县住建局在审查我小区垃圾处理房跟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项目中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系行政乱作为行为,应予撤销,对设立该垃圾处理房跟生活垃圾收集站属于错误建设行为而事后直到现在也未予纠正、处理,系行政不作为行为,应依法改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东安县住建局在审批我小区垃圾处理房跟生活垃圾收集站的行政许可中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对于该垃圾处理房跟生活垃圾收集站应予拆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百姓的权益。为此,我们再次恳请您们在百忙之中抽空责成相关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不搞形式主义支持我们的合理诉求。
为感!
九龙时代广场广大受害业主
2019年6月28日星期五
下列图片为6月28日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站及垃圾处理房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