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误导销售、态度恶劣

投诉请求:严肃查处该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督促该公司主动与投诉人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问

1. 合同除了签名其余都是业务员擅自填写,并非本人实际情况!紧急联系人我都不认识,事后询问才发现是他的儿子谢敬,作为紧急联系人我这么会提供一个毫不认识的人作为紧急联系人呢?(附件:合同复印件紧急联系人处以及U盘录音)和保险公司协商期间,他们只是轻松的一句可以现在就更改。难道业务员可以擅自更改客户的信息和资料吗?紧急联系人啊,很难想象真有啥事,会联系谁?该联系谁?我的知情权又在那?

2. 业务员利用送礼,或者经常以送礼品为由邀请去公司或者去听课,去了就是好多人轮流跟你推销保险。大打感情牌等行为诱导购买保险(聊天截图及礼品照片)

3. 业务员常把保险和存款行为混为一谈,经常以:”存了30万一样,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分期付款而已”“相当于你买房子一样,分期付款”混淆概念(U盘录音)

4. 夸大保障范围和责任,合同上明明只有十万保额,却声称有二十万,三十万甚至五十万保额。甚至还声称发生意外就是30万加20万,能拿到五十万的理赔。(录音1之五十万承诺)另外还说只要有病就能报,不一定非要在合同的125种重疾之内!该业务员在被指出存在严重误导的情况下也亲口承认过,应该实话实说。

5. 欺骗保险合同条款,误导销售。合同明确规定自杀免责,业务员却欺骗我说自杀也能保。(录音2自杀都能赔)甚至还说“自杀都要是好多就赔好多。都是按保额来的”明明是要18周岁才能有保额却说一直都有30万的保障等都有录音。

综上所述根据《保险法》第116条,131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及对保险责任隐瞒不说且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我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不能成立,我要求全额退保。

但9月22日开始向该保险公司提出述求后,该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人员未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直以有电话回访和我自己签名为由,并强调都已经缴费四年了,不予正确的对待问题。导致一直未能退保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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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红网,消费维权,衡阳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误导销售、态度恶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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