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溆浦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一封公开举报信

溆浦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我是一个在教育教学一线岗位坚守了三十多年的老民办代课教师,这些年,我一直在溆浦县低庄镇中心小学村教学点及中心小学幼儿园任教,和低庄镇中心小学签有聘用劳动合同。该聘用合同里明确规定,用人学校必须按月支付聘用的教职工工资,并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可这些年,用人学校不仅没有严格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而且擅自做主,以便于向财政报账的谎言责令我们去税务局缴纳劳务性工资收入增值税,试图通过制造劳务派遣用工假象来逃避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规定:“今后,各地各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长期代课教师。确需临时聘用短期代课人员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学校按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为此,本人特把溆浦低庄镇中心小学长期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系列侵权行为举报给贵单位,望贵单位严肃查处。

低庄镇中心小学幼儿园聘用教师张桂连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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