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指”当事人起诉证监会案4大争议焦点

图为庭审现场。 闫昭/摄

2013年发生的“8·16光大乌龙指”事件,证监会认定其存在内幕交易,对光大证券处罚没款5.23亿余元,并对杨剑波等人分别处以罚款60万元,终身禁入证券市场。杨剑波不服该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起诉证监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2014年4月4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原被告双方当庭围绕4大争议焦点激辩。

2013年11月1日,证监会经过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两份决定书认定: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下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

同日,光大证券决策层达成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负责实施。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即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合约价值43.8亿元,获利7414万余元。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交易,构成《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其中,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此,证监会决定对杨剑波给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庭审中,证监会两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其向法庭确认,上述两份处罚决定书,在2013年11月14日送达原告。

原告称,被告的两份决定,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中国证券行业新兴业务发展。杨剑波的代理律师向法庭阐释,融易新媒体,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被告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光大证券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杨剑波也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据悉,此次开庭前,法院已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庭审中,审判长将双方的争议焦点总结为4个方面,包括:被诉决定认定的内幕信息,能否构成内幕信息;交易行为能否构成内幕交易;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诉两份决定书中,对期货交易所得数额的认定。

原被告双方认可上述4个庭审争议焦点。随后,围绕这些焦点依次展开陈述。庭审一直持续至下午1点钟,在最后的法庭陈述阶段,诉讼双方均坚持各自的起诉或答辩意见,审判长宣布休庭,称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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