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诉讼离婚,对方目前在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四看守所服刑,提起诉讼已有4个月。
事项一、看守所先是以目前处于扫黑除恶关键期为由,不同意看守所内开庭,转念一想,如果对方此时并不在看守所内服刑,而是在监狱,不是判了个短期,而是判了无期,按这个逻辑,难不成我这一辈子就不能离婚了?这我也可以理解,大家都有难处,算了。
事项二、目前对方即将服刑期结束,诉讼案对方有15天诉讼准备期,我希望能将法院传票送达对方,这样能节省时间,对方出看守所后能尽快开庭,法院与看守所多次沟通,看守所不同意接受法院送达的传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四看守所此类做法,严重行政不作为、渎职,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