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媒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赖某肇事案裁判不公

请求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6456号、[2019]湘01民再94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报告

本人阳世平(受害人死者阳*之父),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中洲组550号。

2015年12月27日21时05分,被告赖*无证驾驶被告林忠立所有的湘A56U**小型轿车搭乘其夫雷尚霖,沿浏阳市城区主干道李畋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外国语学院门口路段时突然熄火停车,致使同向在后由阳*驾驶的湘A8MS**小型轿车行驶至此直接撞上其尾部,造成阳*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赖*无证驾驶为逃避法律责任,由雷*霖冒名顶替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阳*与赖*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赖*仅赔偿原告50000元损失。另查明,湘A56U**小型轿车在被告大地财保浏阳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都责任险。经浏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判决被告共同赔偿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尸体解剖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785675元。

湘A56U**小型轿车系林*立所有。林*立与雷*霖系朋友关系。本案事故发生前一日,林*立因其亲属办喜事,将湘A56U**小型轿车与雷*霖的私家车交换使用。后雷*霖擅自将该车交给无驾驶证的妻子赖*练车,在练车过程中发生了本次交通事故。

2016年2月29日,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浏公交认字[2015]121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阳*与赖*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经过了长沙市交警支队审核通过。

被告赖*等人不服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民终6456号,我们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民中83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官官相护、应付式地作出[2019]湘01民再9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2017]湘01民终6456号民事判决(无非是左手监督右手而已)。

我们认为: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是我们国家权威的专业的交通事故行政执法与事故认定机构,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且在认定书后告知了双方权利:

对方在规定期限三日内未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该认定书从2016年2月29日发生了法律效力。从2016年2月29日至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以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撤销该认定书。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道路赠人认定书,而不是随心所欲、很任性的说不采信该法律文书。

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湘01民终6456号和[2019]湘01民再94号均推翻了《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双方同等责任划分。

该院轻易主观认为阳*醉酒追尾,赖*无证驾驶、冒名顶替的行为,但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这一认定完全不符合公平原则,属于偏袒赖*,无视其无证驾驶、突然熄火、冒名顶替已构成逃逸的行为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客观事实。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权利,但是不能违背法律程序随心所欲地没有充分的证据与理由的情况下贸然推翻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认定书。

因此我们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我们这一案件中,存在“司法不公,审判不公”。

因此请求:对请求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6456号、[2019]湘01民再94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请百忙之中抽空督促有关部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此致

敬礼

报告人:阳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