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医美面膜”陷阱:叫法是被商家创造出来的(2)

作为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在生产工艺方面比普通面膜要求更严格。上海市皮肤病医院医生袁超指出,医用敷料的生产药厂空气洁净度至少要在10万级以下,更适合用在有创伤创面的皮肤上。

对于多数“医美面膜”宣称“敏感肌肤适用”,袁超认为,这一说法并不准确。一方面,只能说医用敷料对敏感肌肤有“舒缓、修复”作用;另一方面,敏感肌肤在实验条件下是有严格规定的,很多患者声称自己是敏感肌肤,但实际可能是皮肤病,同时,敏感肌肤也分为很多类,比如生理性敏感、病理性敏感,对是否适用于敏感肌肤的表达应谨慎。

而对于“医美面膜”是否“介于药和护肤品之间”,2019年1月,国家药监局在《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指出,在国家法规层面不存在“药妆品”概念,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国家药监局还提示,医用敷料应在其“适用范围”或“预期用途”允许的范围内,由有资质的医生指导并按照正确的用法用量使用,不能作为日常护肤产品长期使用。

这一点也得到了袁超的证实。她接诊的病人中,就有一些患者由于过度使用医用敷料导致水合性皮炎。

“面膜只是皮肤的‘零食’而非‘正餐’”

4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强调行业应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将对规范医疗美容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从监管角度看,需大力整治行业乱象。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品牌商应当诚信经营,不能为了增加销量而夸大产品功效。

业内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大力打击产品虚假或过度宣传,保证宣传语在商品应有功效范围内。“既然医疗敷料属于医疗器械范畴,就不该放任自流。”高庆指出,医用敷料应当同其他医疗器械一样严格控制流入市场,相关部门未来需继续严格把关,从法律、制度层面肃清行业发展问题。

高庆表示,当消费者购买使用医用敷料导致皮肤过敏、受损时,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投诉,相关部门可对商家处以罚单、警告,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督促其完善生产研发技术、调整产品宣传方式。

对于电商平台,应督促其不越位。根据电子商务法,商家如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高庆分析称,各电商平台理应规范商品搜索关键词及说明,保证消费者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袁超认为,电商平台应通过细化归类来约束入驻商家。“一款产品是医用敷料还是普通妆字号面膜,其功效是补充水分还是舒缓镇定,归类要更加明确,以便于消费者了解情况、按需购买。”

消费者自身要警惕面膜消费陷阱。专家建议,消费者首先要正确认识医用敷料功效,遵医嘱购买,不过度使用;其次要树立正确消费观,审慎选择适合自己肤质的产品,不盲从不跟风。

“面膜只是皮肤的‘零食’而非‘正餐’。”石蕾认为,消费者出现皮肤问题时切不可擅自购买普通面膜治疗,真正的护肤应该注意不熬夜、多运动、少吃糖等。

怎样正确选用你的面膜?(延伸阅读)

不存在所谓的“械字号面膜”

所谓“械字号面膜”,其实是医用敷料,属于医疗器械范畴。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敷料,可以分为三大类:外科敷料(分为可吸收和不可吸收敷料)、接触性创面敷料(分为急性创面敷料和慢性创面敷料)、包扎固定敷料。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用敷料产品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来划分,分别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医用敷料凡是声称无菌的,其管理类别最低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若接触真皮深层或其以下组织受损的创面,或用于慢性创面,或可被人体全部或部分吸收的,其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前需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上市前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注册。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敷料命名应当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要求,不得含有“美容”、“保健”等宣称词语,不得含有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因此,不存在“械字号面膜”的概念,医疗器械产品也不能以“面膜”作为其名称。

“妆字号面膜”不能宣称“医学护肤品”

所谓“妆字号面膜”,即按照化妆品管理的面膜产品,指涂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护理或清洁作用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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