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控告汉寿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法作出《查封决定书》重复查封常德市中院已查封拍卖的房产,强行阻挠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干预司法办案,执法犯法,充当诈骗嫌疑人陈进斋的保护伞。常德市中院执行局与他们沆瀣一气,滥用职权、不依法办案、乱作为,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查封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其载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实际情况与本条规定是背道而驰的,是对《刑事诉讼法》的歪曲,徇私枉法。其查封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犯罪证据,惩治罪犯,而是滥用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干预司法,帮助犯罪嫌疑人陈进斋恶意转移资金财产,逃避债务。《查封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陈进斋作为被执行公司的一名股东,他是否涉嫌合同诈骗,与常德中院查封的公司财产无关,不存在所谓“民事服从刑事”,且“合同诈骗案”本身就是弄虚作假,为阻挠执行量身定做的,对陈进斋刑事立案是假,阻挠执行才是真。陈进斋至今逍遥法外、狐假虎威、气焰嚣张,正在私自非法使用和处置上述查封的财产,汉寿县公安局及常德中院熟视无睹、助纣为虐,任由其肆意妄为,没有依法处理。汉寿县公安局《查封决定书》的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漏洞百出,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我公司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且对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已经法定程序评估、挂网、拍卖。我公司多次提出书面异议、控告,半年多过去了,汉寿县公安局有权任性、藐视法律,拒不承认违法错误,置之不理,至今既未提供法律依据及合法解释,也未依法撤销,对违法行为未作出任何处理。汉寿县公安局、汉寿县政府办、汉寿县商务局个别等领导伙同诈骗嫌疑人陈进斋多次与常德市中院执行局协调,施加压力,阻碍执行。对金天地公司预售资金监管严重失职、渎职,任由其恶意转移,致使本项目资金链断裂而停工。并为金天地公司违法违规办理建设、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常德市中院执行局没有对案外人异议及汉寿县公安局的《查封决定书》认真、及时、依法审查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就随意暂停执行,随意解封查封的财产,乱作为。请求:纪检监察部门尽快立案侦查,对汉寿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对本项目预售资金去向彻底清查,金天地公司利益输送到底落入哪些人的腰包?责成常德市中院依法执结本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期待尽快公正处理的结果!永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孙有才13874668369201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