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以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对陈超、陈晓锋、李云华、戴贻斌予以刑事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控告书
我们是陈超、陈晓锋、李云华、戴贻斌所开发房产的买受人,因陈超、陈晓锋、李云华、戴贻斌等人违法将我们所购买房屋再次转卖,诈骗我们的购房款项;并虚构资料将我们所购房屋用于抵押骗取银行贷款,直接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今特向公安部门举报,请求依法查处。
一、案件事实
2013年10月份,戴洪(李云华之子)、陈超通过竞标取得新储地201301号土地的使用权,取得使用权后戴洪(实际是李云华在开发)、陈超双方约定各自在所购土地上建设两栋房屋,各自销售。2013年举报人戴红忠、李旭辉、周雄伟等人与李云华妻子戴贻斌签订购房合同书,购买了位于琅塘镇苏新工贸区原鑫星板业场上的李云华所建房屋的四楼一套房屋。戴红忠、、李旭辉、周雄伟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在2013年底左右验收了房屋在房屋上安装了防盗门窗。然而2017年陈超竟然将举报人的购买房屋的防盗门损毁,融易新媒体,并将其出售给魏昌柳、戴金华、刘敏、陆玉长等人,并且虚构资料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
经举报人多方查证,陈超在2014年与戴洪虚构了戴洪欠陈超150万元贷款,而将戴洪、李云华开发的两栋房屋的国有证押给陈超。陈超此后虚构了大量资料,将李云华建设并出售的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陈超名下。此后为了骗取钱财,陈超将李云华已经出售给戴红忠、周元贵、周雄伟、戴红忠的房屋再次出售给刘敏、陆玉长、魏昌柳、戴金华等人。获得了巨大的非法收入。并且在将其他20余户已售房屋的产权证办到自己名下后,将这20余户的房屋抵押给了银行,骗取银行贷款150万元,直接导致此20余户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且已购房产面临被银行处置的风险。
二、涉嫌犯罪事实及法律依据
陈超、李云华明知举报人购买的房子是李云华开发建设所有,并且李云华已经将房屋处置出售给举报人。仍然虚构资料,将举报人购买的房屋对应的产权证书办到陈超名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已经销售房屋再次出售。种种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陈超为了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虚构资料,将不具备所有权的房产用于抵押,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涉嫌触犯刑法第175条骗取贷款罪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陈超、李云华等人诈骗、骗取贷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向贵局报案,请求对陈超、李云华以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予以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报案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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