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他人发生合同纠纷,湘阴县法院官僚主义比较严重

因与湘阴县静河乡周某发生合同纠纷,经乡镇司法所调解不成,本人诉讼致湘阴县人民法院,在提交了被起诉人住址,手机号码,姓名,及起诉文书和相关证据后,立案庭以我不能提供被起诉人身份证号为由,不予立案!

请问湘阴县人民法院我去哪里找被起诉人身份证号?违法调取法院会支持吗?

2019年9月16日,最高法就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融易新媒体,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湘阴县人民法院是不是不属最高法领导?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就是要让每一个公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果你们一意孤行,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将毁在你们的手里!!!!

 文章标题:我与他人发生合同纠纷,湘阴县法院官僚主义比较严重,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tspt/1280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