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请临澧县社保局归还老人血汗钱

本人前日见一老人在政府大门前凄凄然,问其缘故,老人诉求称被社保局霸占了血汗钱。故愚某代老人将其诉求上传,让天下网民评理。老人的诉求原稿如下:

关于申请归还血汗钱的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马**,是临澧县原航运公司退休职工。男,现年74岁,临澧县下河街居委会居民。电话:18175645***。

我向临澧县社保局递交了书面材料反映问题,没有得到依法的处理。我所反映的情况如下:

2006年一2008年,我向社保局交了36261.3元,其中有24311.6计入养老金账户(含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另外还有11949.7元去向非法,沒有计入个人账户且与养老金基数无关,社保局将这笔钱霸占。临澧县相关部门对此事的所作所为无法律依据,伤害民生。像我一样的老职工,年老体衰只得向儿女们伸手要钱,把后人积攒的用来成家的钱都抠来交到社保局,最后家破人散。

临澧县社保局的往届工作人员在向我收钱和为我办退休手续的过程中其言行甚是诡异,在此仅列举以下几条(本人手中皆有原始票据可查证):

1.他们把自己装扮成经商的佬板,收钱不开收据(财政签章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而只开商人做生意用的发票(税务局签章的服务行业发票),收取我的所谓档案托管费,而对其他的大部分人没收档案托管费。在此需特别说明,财政签章的行政事业收据与税务局签章的服务行业的发票在用途上有严格的区别。况且,此笔钱没有法定的收费依据、且去向不明。

2.所做所为与共和国法律的法理精神背道而驰,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对从事危险、繁重体力劳动的特殊工种给予津贴补助,而临澧县社保局的往届工作人员却偏要针锋相对地搞“发明创新”,对特殊工种额外加收“特殊工种费”。交养老金我认可,但额外多交非法的所谓“特殊工种费”我不认可。

3.还乱收所谓的清偿金。

4.无视中央人民政府的法规。四十多年前,国发(104)号就规定了特殊工种55岁退休。2006年我交钱时己超过55岁多年,社保局往届工作人员却无视国务院的法规,不给我办退休手续,硬逼着我交到2008年,还胡说2006年沒有特殊工种55岁退休的政策。我不知他嘴里的政策是哪一级的?其效力是否高于国务院的法规?

5.把本人“航运公司”档案篡改成“二轻系统”的,蒙哄上级、应付检查。

6.社保局的操作人员在“执行”地方政府的文件规定时,跟卖小菜似的,随心所欲,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例如:有许多同我一样的超过55岁退休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拿养老金时,都给他们往前期补了3个月、4个月、5个月乃至更多,直至补到55岁时(例如:杨业*,身份证432425195108076***,补了4个月。杨汉*,身份证432425195112140***,补了5个月……)为什么我的前段时间就不补?

7.工资待遇核算表上应发1216.87元,实际只发974.87元,差242元。

8.1986年至1995年,同样交三千元,杨汉*等人可查询到,我们的怎么查询不到交钱的记录?

9..附注(因为乱收钱,所以可以看到这种现象:比照同属于常德地区的其它周边县市区,临澧县的养老金的上交大不相同。例如,与我同工种同工作年限同待遇的职工,澧县等县、区、市上缴最多的也只交一万零,计发领取的金额却相近)。我交的钱是其3.6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刑事处罚......第76条,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此,恳请领导依法归还本人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