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湖南恒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的投诉信

尊敬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

恒立公司接受浏阳市人民法院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取了638'128元司法鉴定服务费,而按司法厅收费文件--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应为270'779.76元,恒立公司多收367'348.24元。

1、恒立公司在接受浏阳法院委托后,发函称鉴定费按司法厅收费文件预收30万、多退少补,投诉人于2016年11月16日预交了30万元鉴定费用。

2017年12月,恒立公司在完成了司法鉴定相关工作、出具鉴定报告前,先是发函要求按已被废止的司法厅收费文件(2009)161号文件收取844'909元天价费用(证据2《关于请求支付浏阳市天马路A块地“利通水岸山城三期建设项目”剩余鉴定费用的函》),在被投诉人发现指出后,恒立公司承认其错,但拒绝执行新的司法厅收费文件,转而要求按行业协会湘建价协(2016年)25号文件收取638'128元鉴定费。

投诉人几经交涉无果,为能拿到鉴定报告推进诉讼,于2018年2月5日、2月6日分两次按恒立公司要求交清余款,恒立公司于5月11日开具了发票。

庭审过程中投诉人就收费问题提出异议,并于2020年3月16日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要求恒立公司退还多收的费用,恒立公司在2020年4月14日给法院的回函中依然以其不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无须执行司法厅文件为由拒绝退费。

2、恒立公司在人民法院登记的鉴定人名册之内,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应按司法厅文件收费。2014年2月14日发布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要求中介机构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应按照《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费。

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虽然规定适用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但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人并非必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第三条规定“除法医类鉴、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除此之外需要实行登记管理局的鉴定事项,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两高确定”,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法医类鉴、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也没有证据表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两高确定工程造价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建立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诉讼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选择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恒立公司在人民法院登记的鉴定人名册之内、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应按司法厅文件收费。

3、湘建价协(2016年)25号文件不是合法有效的的司法鉴定收费文件,且如果按该文件规定计算,鉴定项目应收取的服务费为223'466.27元,恒立公司收取844'909元更是违规,多收414'661.73元。

从湘建价协(2016年)25号文件内容可知,该文件是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针对司法厅收费文件(2009)161号取消后制定的意见,文件明确其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应由企业报备。

经查询,2017年2月23日恒立公司在湘价协网站公示的《执业收费备案函》中的收费标准是“我公司市场执业收费将按贵单位2016年10月18日下发的湘建价协(2016)25号《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文件中《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标准收费的五折收费”。据此计算,融易新媒体,恒立公司应收取的鉴定费为223'466.27元。

4、恒立公司为能多收费用,收费标准在司法厅收费文件和行业协会文件之间任意转换,哪个能够蒙骗住当事人、能多收到钱就用哪个:先是要求按已被废止的司法厅收费文件收费,在被发现后又辩称其是社会中介机构转而要求按行业协会文件收费,且收费标准高于其报备标准一倍。对于恒立公司这种利用强势地位违规收费、坑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应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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