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举报攸县人名法院副院长郭团平、董武、执行局长龙湘东,连星法庭庭长杨曼生勾结诈骗犯鱼肉百姓。2018/8/1021:56:47
尊敬的领导,您好!“罗国良一案”全体债权人家属举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郭团平、董武、执行局长龙湘东、连星法庭庭长杨曼生,勾结诈骗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鱼肉百姓。
我们57人是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大多数是60~90岁的老年人和农民工,原株洲市燕归杉服饰有限公司罗国良、陈建兰夫妇及儿子罗飞,共骗取我们现金和拖欠工资300余万元。然后转卖企业资产,抗债不还。2010年11月至2011年我们先后分别上诉至攸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为我们做主,追回罗国良,陈建兰夫妇及儿子罗飞所诈骗的钱和做工工资,但是攸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郭团平、执行局长龙湘东、连星法庭庭长杨曼生等一些执法人员从中作梗,违法办案。
2010年11月到2011年5月就有债权人陈石英、胡晚贞、欧阳珠文、许青峰、张仲洋、文刚良等7户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罗国良偿还借款,诉讼金额150多万元,交纳诉讼费4万多元,诉讼中胡晚贞还交纳了财产保全金1145元。可是身为副院长主管立案和执行局长龙湘东不去查封,扣押,冻结燕归杉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房屋及银行账号,反而协助放任罗国良,陈建兰暗中转移财产。
债权人胡晚贞于2010年11月23日交纳了财产保全金1145元,目的要冻结罗国良位于攸县县城估值500多万的厂房,时过一个月左右,法院以债不抵资为由,龙湘东强行要胡晚贞撤销诉讼退回财产保金。而于2011年3月解冻罗国良儿子罗飞的位于株洲只付了20万首付的房子。如果胡晚贞的财产保全金不退,罗国良的价值500万的厂房就无法变卖,身为执法人员不但不依法守法,还为罗国良变卖家产大开方便之门。
2011年5月9日债权人陈石英冻结了罗国良的房产土地使用证,还有许青峰也要申请冻结罗国良的房产土地使用证,执行局局长龙湘东却说:陈石英已冻结了,你等她解了冻再续冻,此时间罗国良的妻弟陈健康,立即找到法院的郭团平副院长,要求将土地使用证解冻并转户,并许诺偿还陈石英的欠款14.5万元。陈石英的丈夫李坚决不答应,陈健康、夏冬伟(买房人),找到法院执行人员出面说法院担保,李见法院担保了,他就口头答应同意解冻。就这样陈石英的14.5万元借款由法院冻结了陈健康的账号,归陈健康,夏冬伟偿还,冻结了三天的土地使用证就于5月12日解冻了。也就当天由陈健康主张将罗国良的房地产转卖了,陈健康本人占37%,陈健康的挚友夏冬伟占63%。
2011年9月25日债权人上访株洲市有关司法领导,市领导当日致电攸县妥善处理此事,由于上级压力,法院解冻陈健康账号,由陈建康代罗国良偿还陈石英债务。并要他们补办了解冻文书。2011年5月25日,我们这些债权人闹了法院,责问他们的解冻程序不合法,为什么债权人的申请下,法院执法人做工作要李德祥(陈石英的丈夫)同意解冻,而执行局长龙湘东当着我们几十个债权人高喊:“我们口头承诺也可以!”如此看来按照法律程序办案这一原则,在这些执法人员中可执行可不执行。叫人很不能理解的是:执法人员不通过法律程序强令非债务人陈健康为债务人罗国良向债权人陈石英还钱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的公正终于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然后攸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董武在债务人的上访会上反复强调:燕归杉房产是公司的,你们的钱是罗国良借的,他变卖的是公司的房子,不能用出售公司的房产钱用来还账,所以他变卖房产是合法的。事实果真如此吗?不是,事实是:罗国良用自己的资金和厂房办起属于自己的独资企业,他既是燕归杉服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又是公司唯一的受益者,也是承担公司风险的唯一责任人,那些执法人员在举证不出罗国良与谁合作,各占多少股份,服饰公司章程等诸多要素情况下,强词夺理的把公司和罗国良分开,执法人如此操纵法律,是为罗国良违法变卖房产找借口。
债权人们从2010年到2019年历经9年的艰难维权路,攸县人民法院在2017年年底以司法救助为名,给我们这群弱势群体以罗所欠款总数的25%救助债权人,法院并要求债权在没有找到罗国良新的证据或资金的情况下,不准债权人们再上诉,要求我们签字同意,否则就拿不到这款,如果签了名再上诉的话,攸县人民法院就要追回25%的救助款,我们债权人为了拿到这资金被迫签了这不平等条约,我们这群人里有几个人都死了都没等到这钱,有七八九十的好几个人,有付利息借的,有尿毒症的,有癌症的,有心脑血管病的,有糖尿病的,有残疾的,还有儿子出车祸的钱被骗了,他们都很需要这笔钱,养老的养老,救命的救命,治病的治病,还债的还债,其他的人也是辛辛苦苦劳动赚来的血汗钱。造成这些债权人长达九年都没有追到罗国良债款的幕后黑手是攸县人民法院的几位执法人员。债权人们强力诉求有关领导干部同志还债权人一个公正、公平和公道,将那些祸害老百姓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强力诉求攸县人民法院赔偿罗国良所欠57名债权人还剩下的75%的债款;退还债权人在攸县人民法院中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