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头条资讯:举报嘉禾县五百地电站负责人梁某及五百地行政村历任村官违规违纪问题

关于嘉禾县五百地电站负责人梁有身及五百地行政村历任村官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

投诉村民代表:刘焕平,男,汉族。身份证:4328261953071*****。住址:嘉禾县坦坪镇栗木凤大队五百地村七组,联系方式:133****8360。

被投诉人一:梁有身,中共党员,原系嘉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兼公安局副局长,2004年退休,现为嘉禾县五百地电站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投诉人二:刘焕军,刘红平等历任村官

五百地村原属田心乡,乡镇合并后隶属于坦坪镇栗木凤村委会,钟水河从村旁婉转流过。上世纪60年代初国家出钱,灌溉区人民出劳动力在钟水河上五百地村中间段围栏筑坝储水,建了一个用于农业灌溉的抽水泵和小水电站。长期来,五百地周围一带的田土全靠水轮泵抽水灌溉。

2003年,老电站被炸了,退休干部梁有身出资在原址建了一个新的电站。从此,水电站由村集体所有变成了私人股份制合伙企业。当时的村委会与电站有协议(证据二),后来又签订了二次协议(见证据三),但原村干部从来没有公开过协议,2004年又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时任村长是刘焕军。据曾任村长的刘红平说,他任村长时每年有2万元赔偿。原村主任刘焕军勾结其哥刘焕兵、原书记刘志奇、村党员刘海雄把电站卖给梁有身,为遮人耳目明面上签订了一个征地补偿协议只仅仅补偿2.5万元,私下电站方支付了25万元好处费,刘焕军等五人私下分了这钱,原书记刘志奇分得五万元,是他死后儿媳妇领的。因为反对卖电站,原村秘书刘石勇并没有签字,村长刘焕军找来不是村官的刘海雄顶替签字。

修建五百地电站签订的各种协议,并没有经过村民大会讨论,也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开会决议,甚至村秘书都没参与,原村官刘焕军把电站当私人财产转卖,以权谋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会议决定,所以原有协议不合法。

水电站每年的收入七、八十万元,肥了各方投资者和村官,水电站的建立不但没有造福于五百地的广大村民,相反却给村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害。水电站为了有充足的水发电,每天控制抽水量,抽水泵功率小,造成了三、四百亩良田无水灌溉。如今,水田变旱地,田地成片荒芜,五百地村民无灌溉用水无地可耕,水电站加剧了村民的贫困。

为此,五百地村民联署提出下列诉求,请求纪委立案调查,融易新媒体,如果不深入调查,村民将逐级上告。

1、梁有身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退休干部,严重违反公务员法,以权谋私,应该受到党纪国法调查。

相关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第三款明确规定: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历界村官私分电站补偿款,请求严肃查处。

3、请求县纪委成立部门联合调查组,评估水电站对村民造成的损害,及对周边生态进行评估,并要求水电站对村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4、修建电站的所有协议不合法,村民强烈要求关闭电站,重建大功率抽水泵,确保生产灌溉用水;

投诉人代表:刘焕平

附证据清单:

证据1:嘉禾县五百地电站工商注册资料一份

证据2:修建五百地电站协议书二份(一分五百地村的,一份湘溪行政村的)

证据3:关于修建五百地电站的补充协议

证据4:征地补偿协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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