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法院以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银行流水和录音证据缺少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予以排除之后,以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为由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湖南嘉禾县法院的判决书内容摘要
中央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嘉禾法院不择一切手段徇私枉法。
嘉禾公安局检察院也是骗子家开的:
在民事诉讼遇到法院种种刁难后,我对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深感绝望,遂在刘泓君律师的陪同下向嘉禾县公安提出控告,但嘉禾县与郴州市公安局均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这让被我再次陷入绝望!
国家公安部严令禁止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不予立案,嘉禾县公安局还继续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对此,嘉禾公安受案大厅干警雷向阳和法院立案大厅的法官李昭辉告诉刘泓君律师:“我们这里和其他地方不一样!”通过郴州市公安的《刑事复核决定书》和嘉禾县检方的《群众来访回复函》的内容,任何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难看出,在湖南嘉禾乃至郴州市的公安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言行中,无时无处不体现着“我们这里和其他地方不一样”的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特权!
郴州市公安局的刑事复核决定书和嘉禾县检察院的群众来访回复函
从嘉禾检察机关的回复来看,代理律师认为,我被害人向检方提出的是刑事检察监督申请,而非反应情况的信访,检方依法应当出具的是《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而不应该是《群众来访回复函》。至于嘉禾检方这样做的目的,推诿与维护被控告人的心思更是“路人皆知”!
另外我们再来看郴州市公安的刑事复核决定书。在彭艳平起草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被害人办理产权过户,一旦违约自愿双倍返还购房款。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彭艳平既没有把我老婆雷志英的户口迁至苟公村,也没让苟公村的全体干部在合同上签字。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我放弃了合同约定的双倍返还房款的违约赔偿,只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并解除合同,彭艳平都断然拒绝了,并公开叫嚣:“你告我不灵!这钱我就是不给你!我就是骗你还怎么样!”
郴州市公安局在被害人提供了书面合同与充足录音证据的情况下,用以证明彭艳平存在签订合同时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履行合同时有拒不履行的行为,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更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返还购房款的行为等一系列证据前,居然还说:“经审查认为彭艳平未拖延或拒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故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李生财物。”由此可见,加害人彭艳平公然叫嚣的背后,是“保护伞”的嚣张气焰,更是赤裸裸的“司法流氓”嘴脸!
我们嘉禾县曾因2004年的嘉禾拆迁案“闻名”全国,嘉禾县政府的那句“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让群众感受到了权力的傲慢。如今的嘉禾县在面对农民依法维权的问题时,嘉禾县公安和法院如同当年嘉禾拆迁案一样,令维权的农民如同遇到权力的“洪水猛兽”般心生恐惧。
我购房被合同诈骗一案,依照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本属于刑民交叉案件,也就是说被害人如果不想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可以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合同诈骗为由启动刑事问责。我在启动刑事问责前,抱有善意只想把自己的血汗钱要回来,不想追究诈骗者的刑事责任,故向嘉禾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然而,嘉禾法院的种种明目张胆的违法办案行为让我及其代理律师甚是无奈。
据刘泓君律师说,关于民事合同纠纷与刑事合同诈骗的区别,不仅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且我国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在《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一文中,对此也有非常明确的阐述。我国刑法专家陈兴良教授认为,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都以欺诈为其行为特征,但是,在合同诈骗罪中,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或能力,行为人意在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完全是诈骗的掩盖。只有诈骗罪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民事欺诈,包括刑事化的民事欺诈都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本案中,刘泓君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的指导性案例,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教授对法条的解读,认为本案应当属于合同诈骗犯罪,而嘉禾公安局认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错了,并拒绝立案。
文章标题:【2019新闻大事件摘抄:我在嘉禾县买房子被骗了,公检法都为骗子当保护伞我该怎么办?(2)】,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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