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科技8月3日讯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多份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蓝汛欣润)等多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因行贿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正厅级干部)相继获刑。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至2015年9月,被告单位蓝汛欣润公司及该公司负责人员被告人王松、陈静红请托时任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为该公司向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出售蓝汛天竺互联网产业园项目首鸣数据中心机房楼提供帮助。为此,王松、陈静红代表蓝汛欣润公司,伙同被告人徐长青,通过徐长青实际控制的北京祥和七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先后给予高守良1600万余元。
2019年12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单位蓝汛欣润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二、被告人王松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三、被告人陈静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四、被告人徐长青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之后蓝汛欣润公司、王松、陈静红及徐长青均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认为,蓝汛欣润公司及陈静红、徐长青所提上诉理由和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
对于王松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北京市高院指出,王松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明知陈静红等人欲以提高中介费比例的方式向市供销社有关领导支付好处费,仍表示同意,故其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理应承担单位行贿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高院表示,王松在参与决策之后,并未与受贿人高守良发生接触,所有行贿行为均由陈静红具体实施并完成,可见王松在共同行贿犯罪中所起作用与直接责任人陈静红相当,故一审法院对王松的量刑不当;同时考虑到王松认罪态度积极,其亲属在本院审理期间代为退缴的钱款足以保证王松所属单位被判罚金刑的执行。综合以上情节,可依法对王松的量刑予以改判。
2020年7月,王松二审改判为2年6个月,蓝汛欣润公司、陈静红以及徐长青均维持原判。
据悉,蓝汛欣润公司系蓝汛首鸣数据中心的注册主体,该公司董事长王松同时也是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蓝汛通信)的创始人和前任CEO。
公开资料显示,蓝汛通信曾于2010年10月登陆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2019年5月,蓝汛通信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主席、CEO王松因协助司法调查,辞任CEO一职。同年9月,蓝汛通信从纳斯达克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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