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书显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徐某、严家新的证言,证实了其公司在承接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软件的项目过程中,为对孙志广表示感谢,办了一张户名为张某乙、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卡,送给孙志广的经过情况及10万元款项的来源情况,同时张某甲的证言还证实了被告人孙志广在上述时间将10万元赃款退还的事实。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志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分公司向一企业部门负责人行贿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0785刑初225号显示,金蝶软件一分公司向一企业部门负责人行贿,金额高达六万多元。
该判决书显示,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任高密市孚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给高密市孚日集团公司实施ERP网络工程安装的绍兴环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贿赂112253元;收受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贿赂67284元,共计179537元。
对于该指控,判决书显示已经审理查明。
对于上述事实,判决书显示,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涉案资金交接清单、收据,悔过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户名王某甲,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高密支行),银行卡开户资料,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购货发票,绍兴环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销售合同,检举材料,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营业执照,授权,销售合同,发票;证人于某,李某,荆海娟,逄某,王某甲,吴某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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