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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应明确举报渠道

2019-05-31 01:04:10来源:中国网信网

文章导读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网络运营者自愿通过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和应用程序安全认证,鼓励搜索引擎、应用商店等明确标...

  原标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ecurity@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

  附件:《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等活动(以下简称数据活动),以及数据安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纯粹家庭和个人事务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坚持保障数据安全与发展并重,鼓励研发数据安全保护技术,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数据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数据免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非法使用等,依法惩治危害数据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地(市)及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数据安全计划,实施数据安全技术防护,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安全事件,组织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章 数据收集

  第七条 网络运营者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等产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分别制定并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规则可以包含在网站、应用程序等产品的隐私政策中,也可以其他形式提供给用户。

  第八条 收集使用规则应当明确具体、简单通俗、易于访问,突出以下内容:

  (一)网络运营者基本信息;

  (二)网络运营者主要负责人、数据安全责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种类、数量、频度、方式、范围等;

  (四)个人信息保存地点、期限及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五)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则,如果向他人提供的;

  (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策略等相关信息;

  (七)个人信息主体撤销同意,以及查询、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

  (八)投诉、举报渠道和方法等;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如果收集使用规则包含在隐私政策中,应相对集中,明显提示,以方便阅读。另仅当用户知悉收集使用规则并明确同意后,网络运营者方可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收集使用规则,网站、应用程序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的功能设计应同隐私政策保持一致,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形式强迫、误导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其收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收集保证网络产品核心业务功能运行的个人信息后,网络运营者应当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核心业务功能服务,不得因个人信息主体拒绝或者撤销同意收集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而拒绝提供核心业务功能服务。

  第十二条 收集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依据个人信息主体是否授权收集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对个人信息主体采取歧视行为,包括服务质量、价格差异等。

  第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从其他途径获得个人信息,与直接收集个人信息负有同等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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