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发布食品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2)

  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7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03002979)、(№:SP202001898),报告显示海南禾日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生粉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生产上述两批次生粉共计582袋,共计销售488袋,共计召回90袋,售价单价2.9元,货值金额共计1687.8元,成本单价为2.3元,违法所得共计292.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海南省食品安全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序号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均被行政处罚属于严重违法情形,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2.8元,2.罚款7.5万元。

  7.赖某英、柯某、姜某霞三人朋友圈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违规广告、疾病治疗

  2018年3月11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赖某英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开始在该微信朋友圈上宣传富迪小分子肽产品;2018年11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柯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开始,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宣传富迪小分子肽产品;2018年12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姜某霞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中旬开始在其微信朋友圈宣传富迪小分子肽产品。

  富迪健康科技小分子肽,品名:小分子肽固体饮料,配料表:大豆肽粉(非转基因大豆)、菊粉,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623018300934,产品类型为:固体饮料,并非药品,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所指的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三人分别作出以下处罚:对赖某英处罚款15万元;对柯某处罚款15万元;对姜某霞处罚款10万元。

 文章标题:海口发布食品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2)

内容摘要: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7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03002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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