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3)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前款规定的办法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异地就医合作协议,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十九、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个人账户采用社会保障卡方式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删去第四十条。�

二十一、删去第四十一条。�

二十二、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它条款中的“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帐户”修改为“账户”,“在岗职工”修改为“在岗从业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文章标题: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3)

内容摘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前款规定的办法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异地就医合作协议,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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