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民初字第417号判决书二十余年无法执行到位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稳定,代替历史上诉讼评理的衙门。可我申请一个判决执行案子,所有证据都是法院出具的依据,至今23年未执行分文,判决债权还被法院枉法玩没了,且不管我怎么闹腾都无人理睬。涟源法院有权!旧官新官就是不讲理!

我1997年4月申请涟源法院强制执行涟民初字(1997)涟民初字第417号判决书,法院几年内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直至2002年期间我三次申请法院下发了执行查封裁定书,也不进一步实施执行,这是怠误执行行为。还让我白白花费了5万元执行费。

特别是2002年1月17号,我申请下发了涟执裁字130号执行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涟源市五交化总公司正在拍卖的地皮款24.7万元,之后七天涟源市人民政府下发(2002)涟政函3号文,谎称无偿收回地皮,(因为地皮还是五交化总公司拍卖收钱),这是涟源市人民政府强权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铁证。

以上二点事实都是有真凭实据的,涟源市人民政府与法院也无可否认,可铁的事实与证据,我向涟源市人民政府与涟源法院索赔,经过地方到中央四级人民法院,经八次审判,各级法院都确认:涟源法院执行你案没有怠误执行行为;人民政府收回地皮是正当行为;最高法院直接说:你没有涟源市人民政府干预法院执行的证据。我的诉讼还是输了,这只能凸显一个问题:人民法院已经不是人民的法院了!法院是司法一个系统的,涟源法院有能力上窜通顶,确实有权霸道!有本事妄称″你寻求网络援助,发帖也是没用的!

我申请执行判决,1997年的债权112359.90元。至今逾23年,不但没要回分文。在2002年本案执行六年之久之前,每次法官意予行动都说有领导打电话阻止,至此法院在本案执行中,没有采取过任何执行措施。

到2002年8月1号,法官万瑞南,吴新生要我协助他们应付省高院检查,签订一份《执行和解笔录》配合假结案,我的案子在他们手上,我只得同意签这个笔录。笔录是单份手草的,笔录上也没有我的表达记录。主要二条:(一)2002年8月5号前由五交化总公司一次性交5万元到法院,转交王救国一次性本案了结。(二)如果五交化总公司不及时交钱,本案仍按原判决执行。他们要我签字,当时我以为这份笔录是假的,没有要他们给我一份,但又担心他们假戏真做,我即签字:″钱到位,执行局出具未执款证明后,本协议有效”。直到8月22号万瑞南,吴新生二位法官才将执行局的末执案证明给我,随之我便出具了”本案已结清”的结案报告。法院收到5万元案款直接抵扣了法官自己垫付的执行费用。《执行和解笔录》我直到2013年底才通过湖南省高院同意到娄底中院复印出来。

2005年我老梗塞大病七年,到2011年才稍有好转,去涟源法院追问案子情况,答复是:被执行人五交化总公司已破产完毕,你的案子已执行终结。我于2012年正式递文向法院索赔,法院枉称自己没有怠误执行行为拒绝赔偿。由此产生诉讼,诉讼期间本案执行法官万瑞南,吴新生二人向娄底市中级法院出具了本案《说明》,说明″本案和解笔录上王救国没有签字同意放弃剩余部分,是必须继续执行的"

我本案债权存在,为什么涟源法院这样善于枉法诡辩?(一),将执行局根据《执行和解笔录》出具给我的未执款证明,诡称执行局的证明,不能证明你还有多少债权,只能证明你放弃了多少债权。我同意放弃债权的签字在哪里?(二),枉称在被执行人五交化总公司破产时我没有申报债权。我有查封裁定查封的产权在法院,还有法院执行局出具的未执款证明在手,有这个必要吗?(三),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涟源法院下发的判决书,执行查封裁定书应该是有效法律文书吧。为什么违法拍卖我申请查封的产权?(四),万瑞南,吴新生是本案执行法官,是直接经办人,二个经办人都认定,本案王救国没有签字放弃剩余部分案款,是必须继续执行的,今天涟源法院有什么依据称执行局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我还有多少债权存在?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至今已逾23年,虽然当年十多万元很值钱,忆想我为申请本案执行的艰辛!令人心酸!不堪回首!

 文章标题:涟民初字第417号判决书二十余年无法执行到位

内容摘要:红网,百姓呼声,涟民初字第417号判决书二十余年无法执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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