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特别是网络平台开放网络直播推广服务经营者入驻功能、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带货主播违规行为频发
在采访中,赵占领还向记者表示,直播带货兴起以来,带货主播各种违反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的行为并不少见,但很多并没有得到平台和相关机构的重视。
他指出,最显著的问题就是部分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涉嫌存在宣传产品功效或使用极限词等违规宣传问题,比如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具有疗效,以及在宣传中使用最好、第一等极限用语,这些直接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而产品质量货不对板,主播向网民兜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等,这些涉及到合同违约,消费欺诈等问题。
在售后方面,售后服务难保障也是直播带货中突出的问题。赵占领表示,有些主播直接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或者为一些中小商家的产品宣传,售后服务问题较多,比如七日无理由退伙制度未能落实,三包规定未能遵守等等。
而直播带货的另一大“毒瘤”就是数据造假。赵占领认为,直播刷粉丝数据、销售量刷单造假,主播的粉丝数、销量等数据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物决策,也影响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直接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赵占领还提及,对于自主带货的主播,根据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需要亮照经营,但实际上基本都没有充分履行证照信息公示义务。
文章标题:【辛巴销售“糖水燕窝”背后:主播和商家责任划分亟待解决(2)】 内容摘要: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特别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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