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元宵节夜间,山东省茌平县城区闹市区一四轮电动车辆肆意冲撞,致一人死亡、多辆汽车毁损。经调查,驾车人为张逢逢(化名),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后茌平县检察院对张逢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15日,茌平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逢逢有期徒刑六年。
茌平县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罪名不正确,确有错误为由对此案提出抗诉。2019年3月20日,聊城市检察院对茌平县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6月13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全部抗诉意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张逢逢有期徒刑十一年。
醉酒驾车闹市区冲撞
张逢逢所驾肇事车辆
2018年3月2日晚,即当年元宵节晚上,张逢逢驾驶四轮电动车到朋友家吃饭,把酒言欢后已烂醉,他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径直下楼驾驶自己的电动车回家。
张逢逢启动车辆,准备离开朋友家所在小区,首先撞到了他人停放在该小区的小型轿车,并将小区北面门岗隔离桩撞倒。而后张逢逢继续驾车沿文化南路行驶至茌平县中心街与文化南路交叉路口东处时,与推自行车顺行的李某和孟某相撞。随后,他驶离现场时与正常顺行的一辆小轿车相撞。这时,张逢逢向左打方向欲继续逃离,被小轿车驾驶人林某拦截。其下车后与被害人林某发生推搡,后互相殴打。从以上事实看出,张逢逢醉酒驾车连续发生四次碰撞,导致多辆汽车损坏,被害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后经抽血检验,张逢逢静脉血中乙醇含量高达221.6mg/100ml。
茌平县检察院对张逢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逢逢有期徒刑六年。茌平县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决定提起抗诉。
连续冲撞醉酒不是理由
承办此案的聊城市检察院检察官对照抗诉意见书,仔细审阅卷宗,反复观看了全部监控视频,总觉得有些不对劲:高度醉酒驾驶后,闹市区连续冲撞多辆汽车和路人,导致多辆汽车损坏,一名路人死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审法院为何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更能评价张逢逢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
经过认真阅卷和实地勘查,融易新媒体,检察官发现,案发时,张逢逢无驾驶证、高度醉酒,这种情况下仍然驾车上路,其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就是一种放任的故意。再进一步看,张逢逢启动汽车时即发生了碰撞事故,这种情况下他继续驾车逃逸,说明其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进一步加深。特别是张逢逢在撞到人后仍然继续加速开车逃逸,追尾后仍左打方向试图再次逃逸,无视重大伤亡后果。本案中张逢逢虽然辩解自己喝多了,不记得当时的情况了,但从他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可以判断其主观上对于法律、对于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对于公共安全的漠视和放任,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求。
一番分析后,检察官认为,此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性其行为更为适宜。
此案改变定性有法可依
2019年4月10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定性量刑召开审委会审议此案,该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钦杰列席审委会并发表支持抗诉的意见。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有相关规定:“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王钦杰在会上还提出,此案案发时间是元宵节晚上8点半左右,正是传统节日最热闹、街上行人最多的时候。监控录像也显示,无论是被告人出发的小区还是后来撞死撞伤行人的路口,人流量车流量都很密集。张逢逢在无证、高度醉酒的状态下,在这样的时间和场合驾车高速冲撞,且违反交通规则从非机动车道高速超车,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是极大的。他的一系列行为,不仅给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最终也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具体危害结果。另外,监控视频还显示,最后追尾地点前方不远处有很多群众在路上放烟花,而张逢逢追尾后仍想继续逃逸,如果不是被人拦下,本案极有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审委会上,检察长对被告人张逢逢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危害后果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本案张逢逢的行为符合最高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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