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刘俊海: 我们的市场监管部门,包括金融监管部门,甚至还有公安机关的对于这种新兴的套路,往往从不熟悉到熟悉有一个过程。所以在有监管漏洞 监管盲区和监管真空地带的情况下,就出现了这种监管套利的现象,所以犯罪分子就有机可乘了。
专家指出,以前诈骗犯罪都是偷偷摸摸,但现在新型的涉“套路贷”犯罪,在个别不法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诈骗人员借助贷款抵押合同、全权委托书等,并通过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使诈骗犯罪披上了法律的外衣。
据了解,给张光兴老人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的公证员杨某某以及其他十余名公证员,因涉嫌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刘俊海: 滥用法律,用法律手段来非法侵占老年人财产,那么这种做法之前是没见过的|以合同的名义,以公证的名义,以仲裁裁决的名义,来诱使老年人上当受骗,真正能够做到自我保护,能意识到法律风险的老年人少而又少。
针对花样繁多的“套路贷”犯罪,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界定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刘俊海: 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民间借贷里边,债权人他只想赚你的利息,没想非法占有你的房产、你的抵押品|,但“套路贷”当时跟你签订合同,它就是专门设一个陷阱,事先准备好了公证的文书,甚至有些规定了双方要选择一种预先裁决的方式,这种行为看得出来他的目标是直接针对老年人的房产。
四部委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明确规定,以老年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的,应从重处罚。专家建议,根据意见精神,司法机关在打击涉“套路贷”犯罪时,如果以公司形式犯罪的,在对公司依法惩处的同时,还要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共同犯罪、甚至涉嫌黑恶势力犯罪的更应一并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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