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旬男子疑在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遭医生性侵一事有了最新进展。
事发的湖南省人民医院 本文图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蒋格伟 图
7月21日上午,澎湃新闻从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了解到,7月20日晚,犯罪嫌疑人曾某因涉嫌强制猥亵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19日下午A先生到芙蓉公安分局定王台派出所报警后,分局非常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
经查,7月11日22时许,A先生在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该院进修医生曾某(男,29岁,湖南洞口人)将其单独叫到医生办公室,以给其看病诊察为借口,对A先生进行强制猥亵。
目前,犯罪嫌疑人曾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相关案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法律上男男性侵会被按照猥亵处理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男男同性之间的强制性行为,尽管学界一直有呼声认为应当纳入强奸罪规制的范畴,但是在法律尚未修改之前,目前国内针对男性的性犯罪仍然无法被评价为强奸罪。
“目前的司法实践,融易新媒体,同性间的性侵、性骚扰一般会被按照‘猥亵他人’处理,但并非一定构成犯罪,也可能适用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刘长介绍,随着国内法学界对于刑法“去性别化”的呼声日益高涨,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改,从而将强制猥亵罪的客体由“妇女”修改为了“他人”,也就意味着男男之间的强制性行为虽然不能被评价为强奸罪,但是可以被评价为强制猥亵罪,一般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国内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多起同性间强制猥亵案被定罪的判例。
刘长认为,本案当中,湖南省人民医院29岁男医生对51岁患者A先生实施的同性性行为,究竟是适用治安处罚还是构成刑事犯罪,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违法性程度、损害的后果等等来综合考量,实践当中如果行为人强行与受害人发生了肛交,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违背他人意志、以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涉嫌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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