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闹分居,
不想婆婆也来“凑热闹”
把两人告上法庭,
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归还欠款。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上诉案件,对邓女士请求张先生(儿子)、徐女士(儿媳)共同归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婆婆持儿子借条让媳妇还“养老钱”
张先生和徐女士婚后因感情不睦而分居,
可让徐女士没料到的是,
几个月后,
婆婆邓女士将自己和丈夫告上法庭,
称儿子向其借了15万元未还,
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归还欠款。
邓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两张借条。
原来,儿子张先生在和徐女士结婚后,
向邓女士出具借条一张,
金额为15万元。
在借条出具当日,
邓女士向张先生转账15万元,
这笔钱被张先生用以归还信用卡。
一审法院认为,
张先生向邓女士借款后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现有证据表明,张先生借款目的是信用卡还款及日常消费,且从消费项目及金额来看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范围,故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邓女士要求徐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徐女士不服,
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请求依法撤销两案的一审判决,
改判驳回邓女士对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徐女士认为,
涉诉两笔钱并非借款,
丈夫和婆婆没有就“借贷”达成合意,
且丈夫每月收入不低,
维持日常开支绰绰有余,
没有借贷的必要。
儿子婚前给母亲转账150万
二审期间,徐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张先生、邓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调查显示,在和徐女士结婚之前,张先生名下银行账户共转账150万元至邓女士账户。结合这一事实,徐女士对张先生出具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邓女士辩称,两笔借款是张先生因为举办婚礼资金不足向其的借款,有转账事实及借条证明,张先生对此予以确认。至于婚前的大额转账,张先生认为与本案无关。
上海二中院认为,
首先,涉案是张先生在与徐女士婚后出具,基于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为明确钱款的性质,在出具借条时应当得到共同债务人徐女士的确认,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一事实,张先生个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有悖常理;
其次,张先生所欠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认定,但由于系争款项是否为“债务”存在争议,因此,不能仅凭钱款的用途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张先生虽陈述其筹备婚事缺乏资金而借款,但账目明细显示其婚前有较多资产富余,虽交付邓女士,但不能认定其已将钱款赠与邓女士。
综上,两案中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虽有借条及钱款交付事实,但不能证明邓女士与张先生、徐女士存在借款合意。
故上海二中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邓女士请求张先生、徐女士共同归还借款15万元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官,
不能仅凭借条认定存有借贷合意
承办法官指出,夫妻单方面向自己的父母出具借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情况会复杂得多。此时,债权人、名义举债人、未举债配偶三方的争议焦点通常在于是否存有真实的借贷合意。由于特殊的身份关系,书面借条的形成具有相对便利性,同时也存在补写借条、日期倒签等可能,从而不能仅凭书面借条的存在直接认定存有借贷合意,而需要结合出借人的收入、经济状况与出借能力、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有借贷的合理需求、是否存有分居、离婚等将涉财产分割之利益冲突、借条有无日期倒签等情况综合认定。
因此,
一张借条不能代表全部。
在遇到相关法律纠纷时,
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而下面这个案例
就没那么简单了。
夫妻闹离婚,婆婆:还我儿子40万钻戒
秦女士(化姓)和丈夫2016年结婚。
因两人工作性质,
长期两地分居,
婚后两人没有置办共同的房产,
经济上基本也是各过各的,
双方都觉得,
分开是更好的选择。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
没房车、存款等财产分割问题,
秦女士的首饰盒却成了财产分割的焦点。
原来,
秦女士非常喜欢收集首饰。
求婚时,
丈夫送了她一枚价值40万的大钻戒,
婚后每逢生日、恋爱纪念日等,
丈夫送的礼物基本都是价值不等的首饰。
秦女士自己坦言,
保守估计,
这些首饰也有100多万元。
丈夫对首饰的去留挺大度。
可是,
秦女士的婆婆却意见很大。
觉得这一盒首饰价值100多万,
都是儿子买的,
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两个人一人一半,
不能便宜了她。
秦女士却不同意:
“他心甘情愿送给我的,
那就是礼物,是赠予。
哪有分开了,
还要把礼物要回去的。
两年多的婚姻里,
我也有付出啊!”
最终经调解,
秦女士带走了钻戒等整盒首饰,
给男方转账了20万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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