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显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示在其在物业处事中不作为,没有凭据物业处事条约划定的责任和义务举办处事,在下雨天气未采纳防御法子担保业主的正常通行,未能实时清理和警示积水,造成秦某摔伤,物业公司存在过失,应包袱主要抵偿责任。同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产生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划定,秦某在下雨天气骑电动车速渡过快,未尽到公道留意义务,自身也要包袱次要责任。综合原被告的过失水平,法院作出如上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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