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野下电视调解发展的突围之路

□ 郭妍廷 郝煜东

电视调解作为一种新兴的调解范式,在我国当代调解实践中发挥了十分独特的作用。但在新媒体时代,电视调解所依附的传统媒体影响力下降,电视调解发展受阻。但如若电视调解能够运用互联网思维对自己的产业进行升级调整,以互动代替单向,以平台替代管道,其所能发挥的作用将借助“传统媒介+新媒介”的双重平台“更上一层楼”。

电视调解是指借助电视媒体,把矛盾纠纷搬上荧幕,由调解员现场调解从而予以解决或缓解,以达到解决纠纷、以案释法、宣传法制等目的的纠纷解决平台。

电视调解作为一种新兴的调解手段,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最早出现在2001年,产生于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彼时,许多人在各种价值观的冲突中产生负面情绪,在社会互动中又极易同他人产生矛盾纠纷。不管是在家庭还是在社会中,负面情绪产生的矛盾需要受到良好的引导,电视调解节目的出现适时填补了这一空白,凭借其“电视媒体+调解”的特有优势迅速发展,不仅关注焦点与百姓一致,而且能用科学方法予以解决,能够实实在在为百姓服务。目前,全国31个省市电视台共开设68档电视调解类节目,在社会中逐渐建立起节目的品牌效应,深受百姓认可。

电视调解节目认识到了自身所处的“生存困境”,尝试“互联网+电视调解”发展模式。但这条路并非一帆风顺,电视调解的龙头品牌——江西卫视《金牌调解》栏目组早在2016年就开始尝试,先是建立微信公众号,并开通网上报名通道,相应的新浪微博也在运营,但效果并不理想,官方新浪微博的粉丝数只有23万,其微信公众号所推送文章的阅读量也基本在每篇1万到2万左右,这个数据与该节目影响力十分不匹配。《金牌调解》的融合方式基本可以代表其他卫视电视调解类节目的做法,互联网平台和电视节目本身的调解类节目相比,显得有些鸡肋。

现阶段的融合尝试萎靡不振,其问题根源在于没有把握“互联网+电视调解”的实质,只是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的物理叠加,节目录制思路仍旧走着传统媒体平台互动路径,电视节目的内容不加裁剪修饰就转载到互联网平台。这种简单粗暴的嫁接,本质上是将自己的产品增加另一个传播通道,借此增加播放量,不是真正的“互联网+”。

要实现“互联网+”,重点在于把握互联网思维。要实现电视调解节目与互联网真正的结合发展,不可能脱离“以互动替代单向”与“以平台替代管道”的思考方向,因为电视调解节目的特殊功能本就是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以这两种思维方向为指导,电视调解的突围路径就清晰起来。

首先,要以互动替代单向,构建一个强化调解功能的公共空间。传统电视媒体的传播方式是典型的单向传播,观众很少有机会能直接参与其中,传播者占据了绝对主动。而在互动式的传播模式中,受众可以主动选择接受到的信息,并且用评论等方式对其进行反馈,这使得媒体对受众所需要的信息内容有了更高的敏感度,而受众也更倾向于相信经由自己选择后所得的信息。对电视调解而言,“以互动替代单向”的思路进行改革是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必然趋势。

当电视调解类节目做到了“以互动替代单向”,一个建构完整的公共空间便形成了。调解类节目可以构建两种形式的公共空间。一是调解现场,也就是其节目本身。二是调解现场之外,经由互联网构建起来的互动场所。电视调解节目以手机应用软件、贴吧、论坛等多种形式构建这种空间,为当事人提供对话平台,使其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被“公共化”的、有代表性的私人及社会事务,人们在这里交换意见、协调观点、消除疑问,在传统媒体和专业调解员的积极引导下,更能够理解法律、公序良俗背后的法理,最终会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倡导并形成当代社会观与现实观的“主流”,同时有助于促进对合理的社会规范的集体认同。

其次,以平台替代管道,构建一个应用场景、整合利用调解资源的调解平台。电视媒体是典型的管道式传播,即在媒体与人们之间构筑了单向通道,一边是输送方,即广大媒体,而另一边是接收方,即受众。其运作模式特点为媒体只需要“一股脑”制作并输送内容给受众,受众大多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随着网络的兴起,人们要求更多的选择自由与互动。面对这样的情况,电视媒体必须改变管道式的运营方式,走向平台化。从线上到线下,最重要的是构建应用场景。构造场景的本质在于提供服务,瞄准用户需求,为用户创造价值。电视调解节目的内容本身本就具有极大的服务价值,无论是矛盾纠纷的化解、心理问题的疏导、法律服务的提供都可以成为电视调解节目的服务内容,电视调解利用其节目产品打出名声之后,在运营这类服务上本就具有先天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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