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处理制度

□ 唐旭 沈小会

随着科学技术的深入发展和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实施,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成为当下主流的支付媒介,但难免会发生资金划拨错误的情形,造成资金损失,支付差错处理制度应运而生。但现有支付差错处理制度存有瑕疵,应有相应的优化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支付差错处理制度的现实困境主要有三点。一是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处理制度并没有对“差错”进行界定并作出区分,实践中的平台协议范本也将支付瑕疵与非授权支付存在混同。二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处理制度采用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但支付用户对支付平台运作流程、支付技术都不甚了解,实难证明支付机构是否已经全面履行相关协议或者支付平台对支付差错的出现存有过错;而支付平台也因为互联网的匿名性无法防范支付用户谎称非因自身过错造成支付差错的道德风险。三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处理制度缺乏程序性规定。

针对以上困境,笔者认为应从四个途径优化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处理制度。首先,将据实、准确与及时作为设计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处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据实原则是指在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进行处理时,应当严格依照已生成之事实进行处理。准确原则强调当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出现支付差错之时,准确配置支付用户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义务与责任。及时原则要求支付用户所遭受的损失都能够获得及时处理。

其次,明确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的内涵与外延。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应明确为支付用户在接受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资金划拨服务期间,平台的划拨指令结果不符合支付用户的真实意志,进而造成支付用户损失之后果。同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支付差错的外延分为支付用户授权下的支付瑕疵和非授权支付两类。

第三,架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处理规则中的程序性规定。建议明确规定支付平台应当在接到支付用户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天。完成调查后,支付平台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调查结论以及将采取的补救举措一起通报给支付用户。

最后,健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处理规则中的责任配置。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对调查存有的过失,支付平台应按照支付差错争议金额的3倍进行赔偿。对于支付用户实际损害的责任承担,若属于支付瑕疵,除支付用户怠于通知造成扩大损失之外,支付用户不对支付瑕疵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若属于非授权支付,支付用户得知非授权支付情形之时,若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支付机构则不承担责任;若支付用户在知道非授权支付之日起二到六十个工作日内才向支付机构予以披露,那么支付用户承担的损失以500元为上限;若超过六十个工作日才通知或者根本没有通知,则不对支付用户的损失设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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