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诉人指控,2019年2月27日12时50分许,易某因乘坐长途汽车,因停靠地点问题与该车驾驶员房某发生争执。当房某驾驶该车行驶到本市静安区交通路附近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地下车库出入口附近时,易某拉拽驾驶员房某的手臂并抢夺汽车方向盘,房某被迫将车辆停在道路上数分钟,并拨打电话报警。易某在车上等待,后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在事发后,主动在车上等候警察到来,并在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以认定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可以对易某适用减刑,但不适用缓刑,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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