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在岗城市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可聘为事业编制人员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志月 何正鑫 

“通过明责、赋权、扩能,理顺街道条块关系。依法明确街道执法主体地位。”7月3日下午,在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116场新闻发布会上,湖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周静说。

湖北在岗城市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可聘为事业编制人员

图为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116场新闻发布会现场。

今年6月,湖北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通过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提出“1+1+N”一揽子治理举措。根据省委安排,湖北省委组织部牵头起草了《关于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作为“N”的组成部分。

周静说,《关于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重点解决城乡治理体系不健全、协同共治合力不够、治理方式不优、治理能力不强、治理保障不足等问题,对党建引领城乡基层社会治理进行全面部署。《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通过明责、赋权、扩能,理顺街道条块关系,提高街道统筹协调各方、领导基层治理的能力。明确街道职能定位,逐步下放审批执法服务权限到街道,融易新媒体,依法明确街道执法主体地位。按照要求,湖北将在每个街道扁平化设置3至6个内设机构,统筹设置3个直属事业单位。通过“减上补下”实现人员编制向基层配置,确保每个街道行政编制不少于15名、事业编制不少于30名。

作为系列文件之一,湖北省《关于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岗位管理的试点方案》明确,将在武汉、襄阳、宜昌三市试点,按照“事业岗位、专编专用、择优选聘、动态管理”的工作思路,对在岗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岗位管理、享受事业岗位待遇,提高保障水平,畅通发展通道,激发队伍活力。

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对象为武汉、襄阳、宜昌所辖范围的在岗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对连续任职达6年以上、表现优秀、群众公认、考核合格的,按程序聘为事业编制人员,仍在社区岗位工作;对任职不满6年和任职达6年以上、但未聘用为事业编制人员的,比照事业单位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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