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表示,制贩和滥用芬太尼类物质是国际性问题,仅依靠一国之力难以解决,中国政府将认真履行国际禁毒义务,积极参与全球毒品治理,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一道共同研究、积极应对芬太尼类物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难题。
王贺胜说,中国政府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引入了“类物质”的概念,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等基础上,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同时,增加列管品种。启动法定列管程序,将“芬太尼类物质”增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陈时飞说,在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论证过程中,还制定了例外规定,如果发现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有在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可以及时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之间动态调整。随着立法技术和行政监管手段的逐步完善,今后如果有更好的立法方式或者管控手段,也会及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