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董毛宗强在与公司合作研发企业北京华氢科技有限公司中担任监事,且其子为该企业实控人,而且公司与该企业合作完成的“制氢工艺与技术”目前仍运用在公司多套制氢装备中,产生良好的收益。公司与北京华氢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研发的“制氢工艺与技术”是否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
二、2020年公司与毛宗强相关企业产生技术服务费用18.87万元,而毛宗强担任公司独董时间为2020年11月。独董宋长发担任总经理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2020年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宋长发担任公司独董的时间也是2020年11月。两人担任公司独董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12个月内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要求?
三、两名独董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前一年内,其关联企业仍在为公司提供服务,两位独董的独立性如何体现?上述交集是否会影响两位独董在公司履职过程中的独立判断?公司选择两人作为公司独董的原因又是什么,是否履行过相关的审议程序?
就上述疑问,《大众证券报》记者曾通过电邮致函汉兴能源,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对于公司其他值得注意的情形,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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