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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证、利用APP搞传销……8起“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发布

2022-12-12 11:58:01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今年,株洲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在全市组织开展“铁拳”行动,查处一批涉及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交通顽瘴痼疾、未成年人保护、传销、食品、广告、专利等方面的违法案件。近日,8起典型案例公布。 未经仪器检验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公司被罚 2022年9月6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超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50元,罚款9万元的行政...

今年,株洲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在全市组织开展“铁拳”行动,查处一批涉及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交通顽瘴痼疾、未成年人保护、传销、食品、广告、专利等方面的违法案件。近日,8起典型案例公布。

未经仪器检验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公司被罚

2022年9月6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超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50元,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1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线索,称当事人涉嫌在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出具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对金华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委托送检的披萨盒进行感光要求、铅、砷、甲醛、荧光物质、总迁移量、特定元素的迁移量等项目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一份。上述检测项目不在当事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

2022年7月29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移送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的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自2022年7月至案发之日止,因故障一直未使用。在停用期间,在未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检验的情况下,当事人直接填写检验结果,出具检测报告两份。另外,当事人还存在在检测称样时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利用网页非法制售证书,证书代办公司被罚

2022年9月2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将《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请对涉嫌认证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的函》移交市局,内容是中国企业质量认证监督中心(以下简称该中心)涉嫌未经批准为湖南省某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峰公司)颁发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协查回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均证实该中心未经企业登记和社会组织备案,涉嫌利用网页非法制售证书,执法人员将以上情况通报给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经查,该中心未与某峰公司发生直接业务往来,执法人员对涉案证书的代办机构安徽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围绕其买卖认证证书的事实进行取证,当事人于2021年7-8月,在未审查认证机构批准书、未开展认证活动的前提下,通过微信擅自购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交付给某峰公司,融易新媒体,收取费用2000元。该行为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利用APP发展下线,健康公司策划传销被罚100万

2022年7月18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余万元,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交办函、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线索移交函,称湖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株洲市的营销模式涉嫌传销。经查,当事人利用“西瓜口袋”APP平台销售非自产商品,自2021年5月21日开始,“西瓜口袋”APP平台引入“西瓜口袋超惠拼”模块,通过制定奖励制度诱使网友参与,并发展会员。从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当事人通过“西瓜口袋”APP发展下线的会员达到508人,最大层级数为三级。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的涉案金额为229.19万元,违法所得为7.3余万元。该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150公斤过期大米生产米粉,米粉厂被罚

2022年8月5日,攸县市场监管局对攸县某米粉厂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82元,没收过期大米18.7吨,罚款17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4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米粉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5月2日,当事人以3400元/吨的价格,从萍乡市某大米厂购进20吨晚籼米,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成干米粉。该批晚籼米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8日,保质期6个月,至2022年5月17日过期。在2022年5月18日至7月4日期间,当事人共使用150公斤已过期大米与其他大米厂生产的早籼米,合计生产285公斤干米粉。再以5.2元/公斤价格销售给本地的饭店、早餐店及副食店。共获销售款1482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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