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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老大爷就“养了只鸡”,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22-11-07 18:09:02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现如今,传销模式改头换面,让人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就陷入“投资圈套”会昌一70岁老大爷财迷心窍,组织、领导新型传销活动最终获刑! 案件事实 一传销团伙登记成立某农业公司,利用开发的手机APP,以乌鸡代养代售高额增值为名,吸引不特定对象参与,发展下线时,新会员通过扫描上一级会员的二维码进行注册,形成一定层级。会员可以在账户上购买乌鸡,根据购买数量多少分为大、中、小、普通养殖户,大、中、小型养殖户直接发展下线可以...
现如今,传销模式改头换面,让人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就陷入“投资圈套”会昌一70岁老大爷财迷心窍,组织、领导新型传销活动最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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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实  

一传销团伙登记成立某农业公司,利用开发的手机APP,以乌鸡代养代售高额增值为名,吸引不特定对象参与,发展下线时,新会员通过扫描上一级会员的二维码进行注册,形成一定层级。会员可以在账户上购买乌鸡,根据购买数量多少分为大、中、小、普通养殖户,大、中、小型养殖户直接发展下线可以对应的推荐奖。下线团队购买的乌鸡达到一定数量且有三个以上高级会员,就可晋升相应级别,具体分为区代、市代、省代,级别越高,获得团队奖的比例就越高。被告人邹某某经朋友介绍得知该公司的乌鸡代养代售业务,出资2.4万元认购了一组乌鸡,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介绍他人参与,发展下线,其中大部分为亲朋好友。投案时,邹某某的会员级别为“市代”,发展的团队会员超过了400多人,团队充值的金额超过了25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邹某某参与他人组织的传销活动,融易新媒体,以代养代售乌鸡高额增值为名,吸引不特定公众成为会员,组成一定层级,通过给予会员推荐奖、团队奖等奖励,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参与上游发起的传销活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理。经委托社会矫正机构评估,对被告人邹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危险性低,对居住社区影响程度小,综合考虑其年龄及身体情况,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一、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邹某某退缴的赃款2159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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