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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肤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875号

2022-10-01 18:18:42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2022年9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市监局发布关于广州肤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875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875号 当事人:广州肤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E15F8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华骏路2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万国仁 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肤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及留样室等场所,在其四楼的生产车间...

2022年9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市监局发布关于广州肤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8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875号

当事人:广州肤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E15F8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华骏路2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万国仁

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肤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及留样室等场所,在其四楼的生产车间发现工人正在生产名称为“欧莱加双头口红唇线笔”的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巴妮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大朗十一社工业区2栋3楼、4楼;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536,现场发现有上述产品的成品、包材等,未见上述产品标示当事人的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遂立案侦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9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华骏路2号四楼的广州肤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欧莱加双头口红唇线笔”(L0T;88220709;EXP:20270707,规格:净含量2g)产品8400盒,每盒价格为1.25元(内料约为0.30元,灌装+包装约0.3元,纸盒+标贴纸箱约0.15元,管子约0.5元),合计货值金额为10500元。由于该产品还未完全灌装完成,当事人还未收取加工费用,所以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委托加工合同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生产的“欧莱加双头口红唇线笔”产品未标示当事人的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欧莱加双头口红唇线笔”产品未标示当事人的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应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积极配合侦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侦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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