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案做出判决。
小米家族“著名”的“米家”商标被判侵权,法院判赔1200万元。
这则知识产权案件的原告是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被告有好几个,核心就是小米和它的销售平台,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京东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京东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圆迈公司)。
杭州中院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讯公司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376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2103767元;
小米科技公司对小米通讯公司应对赔偿金额中的6803767元承担连带责任。
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责任。
杭州京东公司、昆山京东公司、上海圆迈公司和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作为侵权商品销售方,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因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安防公司在7年前就注册了“米家”
本案原告联安公司拥有“米家”注册商标,其起诉指控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等共计十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计算到2017年12月4日)。
根据判决书的记载,本案原告联安公司2012年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054096号“米家”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小米通讯公司是前述10款商品的出品方(委托案外人代工);小米科技公司经营“小米商城(mi.com)”和天猫网“小米官方旗舰店”;被控侵权商品还通过京东网、线下“小米之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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