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热点资讯: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中央军委同意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广大干部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级党委和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亲自动手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干部树立新的住房观念,积极支持房改工作。通过全军共同努力,使我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下,我军住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干部(含职工,下同)的住条件不断改善。但是,由于长期实行低租金和基本上由军队包下来的住房制度,不能从经济机制上保证住房的正常建设和维修,也不能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加上较多的非编人员滞留营区,致使干部住房难的问题长期得
  不到妥善解决。
  关于住房问题,邓小平同志于一九八0年提出了出售公房、调整租金、提倡个人建房买房的改革总体设想。这是我国开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好干部住房问题,为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服务。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采取统一改革模式、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起步时间、军内自行运转的做法,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的近期任务是以改革低租金为主,同时有条件地出售军产住房、集资建房和建立住房基金等,加快解决住房问题。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
  一、改革低租金
  (一)分步提租。第一步,从1992年7月1日起,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调整到0.32元。第二步,从1994年1月1日起,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调整到0.55元。争取在本世纪末将住房租金逐步提高到包含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
  (二)适量补贴。在提租第一步,对经组织批准租住军产房的人员,以1990年底月基本薪金(工资)为基数,1991年1月1日后任命的干部以其定职(级)时的基本薪金(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发给住房补贴。提租的第二步,再增加3%的住房补贴。以后,随着租金的提高,相应地增加补贴。房改起步后购买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者,同样享受住房补贴。补贴经费列工资项目支付。
  (三)超 标加租。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以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的规定为准,超过标准需加租的,按照三总部(1991)后联字9号文件《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处理规定》执行。
  (四)减免办法。
  1.军职、大军区职干部住房中的会客室,分别按20、3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暂免收租金。
  2.建国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现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原租金额超过其家庭住房补贴总额的部分,对1937年7月6日前入伍实行全免;对1945年9月2日前入伍的减收50%;对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减收30%。本人辞世两年后取消减免。
  3.现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家庭住房补贴总额后(符合减免条件者,实行减免后)应交租金额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总额5%以上的部分,暂予免交,但实交租金额不得低于房改前应交租金额。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不予免交。
  (五)其他规定。
  1.住集体宿舍的单身人员不提租、不补贴,仍按中央军委(1979)7号文件的规定交纳租金。
  2.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按军队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军队人员租住地方公房的,按地方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地方规定有住房补贴的,由产权管理单位出具证明,所在军队单位发给住房补贴。

  二、实行住房公积金
  (一)军官、文职干部、军士长、专业军士、正式职工和由军队负责管理和离退休人员,均实行住房公积金。
  (二)实行公积金的人员,本人按月缴存基本工资的5%,总部从工资预算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从预算外收入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这三个5%均存入个人名下,作为住房基金;
  其中本人缴存的5%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工资的调整,公积金缴交率可适当进行调整。
  (三)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建房或私房翻建大修,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实行公积金的人员在军内调动时,其结余的公积金随之转入新单位;离开军队时,将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归还本人;本人辞世后,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出售用公积金购买或建设的住房时,须将所使用的公积金如数转入现工作单位。
  (四)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由军队后勤财务结算中心或财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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