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合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帝尔激光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对帝尔激光提供的 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
另有帝尔激光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律师 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系统与会议通知所载的一致相符, 帝尔激光: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 北 正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正律公字(2019)02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10楼 电话:027-85772657 85791895 传真:027-85780620 电子邮箱:zxlaw@126.com 邮政编码: 430022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正律公字(2019)028号 致: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帝尔激光或公司)董事会的委托,网络投票也在规定的时间进行 完毕,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9年7月8日下午15:00 至2019年7月9日下午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志刚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由帝尔激光董事会召集,并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向帝尔激光及有关人员予以询 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下午 13:00-15:00,本所 暨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出席资格,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列席人员具有列席资格,委派本所夏平律师、 潘洁洁律师出席帝尔激光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持有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40,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定 为2019年7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持有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1,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暨本律师依赖帝尔激光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 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截止表决前终 止会议登记时,385,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武汉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大学园路2号武汉光谷皇家格雷斯大酒店一楼会议室,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秘书处及本所暨本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帝尔激光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于2019年6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3日,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930股,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
出席帝尔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外, 综上,帝尔激光的上述通知、公告均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基本情况、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 程、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事项,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9日上午9:30-11:30,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尚有帝 尔激光的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上述通知 事项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的相关规定,帝尔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2019年7月9 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通知规定地点召开, 本所暨本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500股,同时,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 本律师还查阅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 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本所暨本律师得到帝尔激光如下承诺及保证:其 已经提供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帝尔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规 则》《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帝尔激光根据2019年6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的董事 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时间已 超过十五日,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