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抽检不合格+关联公司屡遭处罚的“华瑞参业”现状如何?(2)

2019年下半年,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21类食品共888批次样品,本次抽检样品中,合格样品872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不合格样品中就包括了标称珲春华瑞参业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金立华商标的人参茶(代用茶) ,二氧化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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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后的12月27日,该公司因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而被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人参茶(代用茶)280盒;2、没收违法所得:903.00元;3、罚款143735.00元。

 

 

产品现状,宣传之惑

 

在当下的互联网上,华瑞参业的经销商对公司旗下产品的宣传方式,似乎也有不当之处。

 

我们不妨先以“金立华人参大麦苗粉”为例,有经销商在美篇上声称,人参大麦苗粉是华瑞参业董事长金立华集毕生中医功力的扛鼎之作,该产品具有“清肝利胆,利小便,去黄疸,梳理肝胆脾胃淤阻之气,快速缓解胸腹胀痛,解体表毒素,促进发汗,宣发人体最大的解毒器官皮肤汗腺”等多重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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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上,据产品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2622240408478,品种明细为凝胶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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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该产品仅是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或药品,不能宣传任何保健或治病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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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通过普通食品宣传可以治病或具有保健功效的行为,《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指出,“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另外,我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宣传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华瑞参业参花益畅茶养生茶”也存在类似的状况,有经销商表示,该产品有“提高免疫力、清热解毒、通便清肠、美容养颜、塑身美体、润肠通便、降血压、除口臭”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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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445031100033,类别名称为代用茶,该产品同样也是不能被宣传任何功效的普通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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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号“华瑞参业交城健康服务中心”的宣传下,华瑞参业推出的“人参米”也具有了补血和健脾的功效,还能让人“少花看病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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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该产品也并非保健食品,而是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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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9年下半年,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21类食品共888批次样品,本次抽检样品中,合格样品872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不合格样品中就包括了标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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