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销商介绍,该产品具有八大功效:1、缓解调理眼部疲劳、提高视力、增强视力清晰度,干预近视形成;2、缓解调理真假近视眼,预防眼部疾病;3、缓解眼干,眼涩,视物模糊,视力下降;4、缓解畏光流泪,缓解眼部酸胀;5、提神醒脑,增强注意力,提高学习的能力;6、防蓝光辐射,缓解视力疲劳;7、消除眼部的炎症,缓解老年人眼部的疾病;8、改善黑眼圈、眼角细纹、眼袋等问题。
这些宣传图对外做出了关于此产品所具安全性的断言以及保证。
这种宣传方法肯定是违反相关法规的,我国新《广告法》第16条对此指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此外,还有一些宣传图片带有“全球第一”的字样,而《广告法》明确指出,广告中不得含有“第一”、“所有”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
虚假宣传,护眼骗局
经查,汉方视康眼喷雾的生产企业为广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备案号为“粤穗械备20191617号”。
该备案号是广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液体敷料”的备案号,备案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
可见,宣传图上所谓的“医用液体敷料”存在问题,该产品仅是液体敷料,并非医用敷料。
除此之外,在经销商朋友圈里,还有许多所谓的“使用者案例”被代理商用以证明该产品的功效,比如恢复视力、去黑眼圈等。
显而易见,汉方视康的经销商们在宣传过程中,存在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有业内人士指出,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
我国《广告法》相关条例也指出,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文章标题:【从“汉方优视”到“汉方视康”,背景庞大的汉方集团有何生财之道?(2)】,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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